不懂申诉时效 造成个人损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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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8日10:07 中国宁波网 | ||||||||
中国宁波网讯 (通讯员张阿久沈建燕)被公司解聘的周某得知自己的权利受侵后,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申请,结果因超过申诉时效不给予受理。无奈的周某又将公司告到法院,要求公司承担养老保险金和经济补偿金差额等合计人民币7万余元。前天,象山法院以周某超过申诉时效,丧失实体权利为由,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1992年4月,周某被象山某公司招聘为仓库管理员,月工资760元,双方一直未签订书
象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周某与公司双方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造成本案纠纷,过错在公司,但从2004年9月23日起,劳动争议已经发生,且周某能够与公司进行争议,但直到2004年12月15日即争议发生后的第84天,周某才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请书,显然已经超过60天的申诉时效。至于周某向相关部门去信反映情况,不是申诉时效中断的理由。(来源:宁波日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