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同类产品,跳槽职工赔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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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8日10:56 南京报业网 | ||||||||
【南京日报报道】(通讯员 民逸 记者 殷学兵)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离开单位后,经营与原公司相同的产品,被原公司告上法院,要求继续“守密”,并索赔。昨天,玄武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该公司的“守密”诉求被驳回,但3.3万余元索赔请求得到支持。 原告南京北极星软件公司诉称,2000年10月,李先生应聘到该公司工作。双方签订的
去年4月,“北极星”发现,李先生实际于2003年10月,就已成为南京翰慧软件有限公司的股东,并为该公司研制、开发、经营与“北极星”功能基本一致的产品。去年11月,市仲裁委裁定不支持“北极星”的申诉请求后,“北极星”将李先生告到了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李先生的行为给“北极星”造成了损失。依照《民法通则》、《劳动法》有关规定,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 田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