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交代也难抵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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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8日11:51 今晚报 | ||||||||
本报讯一男子欲入室行窃时被保安发现,犯罪未能得逞,由此却牵出另一宗尚未侦破的盗窃案。由于并非在作案现场被抓获,该男子对指控犯罪事实拒不供认。但该男子当初在现场留下的指纹、脚印成为定案证据,法院遂据此认定了其犯罪事实,并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罚金人民币5000元。该男子已于日前向市二中院提出上诉。 被告人田某系贵州省德江县人,32岁。2004年6月30日凌晨,田某窜至大港区一居民区
大港区法院认为,检察机关出示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足以形成证据锁链证实田某的犯罪事实。虽然田某拒不供认,但根据我国刑诉法规定,法院认定其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打击入室盗窃犯罪,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孙启明刘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