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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懂劳动法超过申诉时效 被解聘有苦难言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8日12:48 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宁波4月8日消息(记者焦健 曹美丽通讯员张阿久沈建燕)被公司解聘的周某得知自己的权利受侵后,因不懂劳动法,在超过申诉时效的情况下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申请,结果被劳动仲裁委员会以超过申诉时效为由对他的申请不予受理,无奈的周某又将公司告到法院,结果宁波市象山法院也以超过申诉时效,丧失实体权利为由,驳回诉讼请求。

  据了解,1992年4月周某被宁波市象山县某公司招聘为仓库管理员,月工资760元,双方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也从未为他缴纳各种社会保险金。2002年9月,公司根据要求进行企业转制。2002年12月,公司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一些职工进行清理整顿,决定终止与周某的劳动关系,并根据有关文件规定与他办理了相关手续,也发给他经济补偿费4400元。

  2004年8月16日,当周某从象山县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处得知公司从未为其缴纳任何社会保险金的情况下,即于9月23日书面向公司提出要求补缴的请求,公司答复领导已经调换,不能给予决定。期间,周某也曾向相关部门去信反映情况,该部门在10月18日发函告知其来信已转公司处理,建议周某向劳动部门询问、反映。2004年10月22日,公司复函该部门,表示事情已经发生1年多,各方面均已经发生变化,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2004年12月15日周某向象山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仲裁申请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周某超过申诉时效为由,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对周某的申请不予受理。为此,周某一纸诉状将公司告到法院。

  象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周某与公司双方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造成本案纠纷,过错在公司,但在2004年9月23日起,劳动争议已经发生,且周某能够与公司进行争议,但是直至2004年12月15日即争议发生后的第84天周某才向仲裁委提交申请书,显然已经超过60天的申诉时效。至于周某向相关部门去信反映情况,不是申诉时效中断的理由。来源:中国广播网责编:段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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