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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频“跳槽”究竟怪谁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8日14:34 扬子晚报

  本报讯为保证技术安全,一家软件公司与员工签订《守密协议》,规定员工离职后两年内不得从事类似工作,可要求员工对公司忠诚的同时,这家公司却没给足“封口费”。昨日,法院判定其员工离职后可不再遵守协议。业内人士指出,当今社会人才流动性极大,“跳槽”也成了高端人才的家常便饭,用人单位在搜罗使用人才的同时,如果不懂得尊重善待人才,最后损失的还是自己。

  原告怒指被告泄了公司机密

  被告李勇自2000年10月进入南京北极星软件有限公司软件开发部工作,后担任软件开发部经理,2003年10月,李勇投资南京另一家软件公司翰慧软件,并拥有45%的公司股份,同年12月1日李与北极星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李离开北极星后不久,翰慧公司推出了一种与北极星一产品类似的软件,为此,北极星公司认为,李勇曾与公司签订《守密协议》,相关条款规定,李勇不得在公司任职期间,未经公司同意以自己的名义投资与公司有竞争关系和利害关系的企业,而现在李在离开公司后,违反竞业限制条款,在类似公司从事与在北极星处所从事的相同或相近产品的研制、开发以及同类业务经营。在诉状中,北极星公司提出了要求李勇继续履行《守密协议》,并按照协议中的规定赔偿各项损失。

  竞业补偿不到位被告当庭叫冤

  既然要求员工遵守竞业限制,不得泄露单位的商业秘密,用人单位就应当向受到此种就业限制的雇员支付一定的合理补偿,这是1996年劳动部就出台的规定。在昨天的庭审中,原被告双方争论的一大焦点,就是本案中北极星公司支付李勇的竞业禁止补偿金支付的方式及数额是否合理的问题。被告指出,自己在北极星公司每月薪水在7000元以上,任职的38个月中领取的竞业禁止补偿款为每月200元,总计7600元,而根据有关法规,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年补偿金不得低于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前十二个月从该用人单位获得的报酬总额的三分之一。为此,被告认为,自己领取的补偿款根本不到位,因此,这个《保密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应。

  法院:被告离职后可不再守约

  昨天下午,玄武区法院作出判决,李勇在任职期间投资与北极星公司有竞争关系的慧翰公司构成违约,故判被告李勇一次性返还原告竞业禁止补偿金7600元,公证费、查档费、律师费及软件研发费用损失26256元,本案诉讼费150元。

  但同时,北极星公司要求被告继续履行竞业禁止约定及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法院认为,原告支付给李勇的竞业禁止补偿金远远不足其离开用人单位前十二个月从该用人单位获得的报酬总额的三分之一,使其收入和生活质量被严重降低,违反了公平原则。因此,双方关于被告离职后竞业禁止的条款对被告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吴春 风石 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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