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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信访条例》③作风粗暴要受处分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8日18:34 金羊网-羊城晚报

  《信访条例》详细规定了行政机关处理信访工作的责任:

  多方合作化解纠纷

  针对近年来存在的重复信访等问题,新《条例》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规定:设区的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信访工作的实际需要,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有利于迅速
解决纠纷的工作机制。信访工作机构应当组织相关社会团体、法律援助机构、相关专业人员、社会志愿者等共同参与,运用咨询、教育、协商、调解、听证等方法,依法、及时、合理处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

  疑难事项公开听证

  新《条例》提出,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听证应当公开举行,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听证范围、主持人、参加人、程序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此外,信访人不服复查提出复核的事项,复核机关也可以按规定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信访事项办理期限内。

  官员不作为要担责

  新《条例》规定,因行政机关超越或者滥用职权,应当作为而不作为,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或者拒不执行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信访机构可以督办

  新《条例》明确了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直接转送、督办信访事项的责任,更好地发挥了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的作用。新《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发现有关行政机关办理信访事项有违条例规定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收到改进建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反馈,说明理由。

  不服处理逐级核查

  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应当怎么办?新《条例》规定,信访人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给予书面答复。如果信访人对复查意见还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作风粗暴给予处分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作风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缓报,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金陵/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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