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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一女士质疑电力“霸王条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9日01:05 三秦都市报

  本报汉中讯(记者李杰)家住汉中市西环路的王女士近日遇上了一桩烦心事。因工作繁忙,她未及时交纳电费,尽管个人用电专账上还预存有钱,但电力部门仍按用电总额收取滞纳金。王女士以电力部门的做法违反《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纯属“霸王条款”为由,坚持要为自己讨个说法。

  昨日上午,王女士告诉记者,3月5日,她给用电专账上预存了300元,谁知在4月5日又
接到电力局的催费通知,要求她在3月30日前交清1月、2月的电费,否则将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一收取滞纳金,若不足一元按一元收取。她第二天到电力局收费大厅交清了全部费用。遗憾的是,尽管她账上有300.21元,但还欠了58.68元,因此仍被按用电总额358.68元收取了1.79元的滞纳金。

  对此,汉中市区电力局经营股负责人解释说,王女士反映的情况属实,他们的计费系统必须是用户的预存电费达到当月的电费金额时才能自动记账,否则将不能下账。至于收取滞纳金,是按照1996年10月8日原国家电力工业部第8号令的《供电营业规则》执行的,该规则规定:电费滞纳金收取总额按日累加计收,总额不足1元按1元收取。

  针对王女士提出的电力局的“霸王条款”问题。记者采访了汉中市汉台区消协负责人,他认为,电力部门的做法不合情理,若用户预存299元电费,而当月的电费是300元时,仍按300元计算滞纳金,很明显不对。另外。《消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电力部门执行的是原电力工业部的“令”,而《消法》是法律,很显然法律大于“令”。

  对此,本报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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