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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定为单位受贿罪更合适”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9日02:01 新京报

  辩护人称此案定罪不准确,循私舞弊罪和受贿罪都不成立

  本报讯(记者陈俊杰)虽然还没有进入法庭辩论阶段,但控辩双方的主要观点已经在质证阶段凸现出来。公诉机关认为,金甲镇等人的行为已构成徇私舞弊罪、受贿罪。被告方几位辩护律师均认为,公诉机关的定罪不准确。

  辩护人首先不认为三人的行为构成徇私舞弊罪。三人修改分数、收取赞助费有错,但这最多说明三人有舞弊行为,收取赞助费也不能认为是“徇私”,因此三人不构成徇私舞弊罪。

  辩护人还认为,金甲镇等人是学校教师,并非国家工作人员,在认定受贿罪的主体资格上不准确。虽然三人收受钱财也为学生家长谋取了利益,但是并没有将钱据为己有,主观上没有贪占的故意。从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分析,金甲镇等人不构成受贿罪。

  根据案件的情况,辩护律师分析,如果要追究刑事责任,那么将该案定为“单位受贿罪”更为合适。

  律师解释,单位受贿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个人受贿罪和单位受贿罪的区别主要有两点:一是单位受贿罪是在单位意志支配下,以单位名义实施的。受贿罪则是国家工作人员在个人意志支配下,为谋取私利而进行的;二是单位受贿罪中收受的财物,要归单位整体所有。而受贿罪收受的财物归个人非法占有。

  辩护人说,三名被告是以附中的名义收取赞助费的,没有将钱存入学校财务,也是由于客观原因,三人的行为很符合单位受贿罪的构成。

  法律规定,犯单位受贿罪的,要对单位判处罚金,并根据情节可对单位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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