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滋小偷”进医院检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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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9日03:36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 ||||||||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讯 “艾滋小偷”咬伤女失主追踪 (记者肖逢时实习记者张茜) 由于小偷向警方交代他并没有艾滋病,昨日,警方仅让被咬伤的女失主做了伤情鉴定,然后带小偷去医院做了艾滋病检测。
昨日上午9时许,西御河派出所的民警告诉记者,小偷交代自己并没有得艾滋病,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害怕被抓。民警于是决定先带女失主向红到青羊分局刑警大队作伤情鉴定,而为了慎重起见,加上怀疑小偷自述的年龄,民警于昨日上午带小偷去医院做了艾滋病检测和骨龄检测。 昨日上午9时20分许,记者在约定地点见到了向红。一见面,她就笑着对记者说,小偷说他没有艾滋病,自己放心多了。等小偷的检查结果出来,警察会与她联系。 ·走访医生四川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病毒所的医生告诉记者,艾滋病病毒主要存在于感染者的血液、精液、阴道分泌物、乳汁等体液中,其主要的传播途径有性接触、血液和母婴传播三种。唾液也可能含有病毒,但是病毒量一般很少,所以通过唾液传播的几率不高。至于小偷的皮肤有溃烂,医生表示这并不一定就是艾滋病的病症表现。 ·连线律师有“艾滋嫌疑”的小偷咬伤失主是否构成某一罪行?四川联合律师事务所罗俊律师称,我国《刑法》中目前没有规定有“故意传播艾滋病罪”。与此最相近的是《刑法》第360条第1款规定的“传播性病罪”,艾滋病属于性病的一种。但是构成该罪的客观要件是:严重性病患者实施卖淫嫖娼的行为。很明显,小偷没有实施这种行为。 罗律师表示,目前已有部分人大代表向全国人大提出了在刑法中增设“故意传播艾滋病罪”,以便有充分的法律根据去追究故意传播者的刑事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