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私了”也要讲究“规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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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9日06:33 大连晚报 | ||||||||
交通事故“私了”也要讲究“规则”交警提醒:“私了”应做到“不堵路”“不后悔”本报记者 江宁 本报讯记者昨天从西岗区交警大队事故中队了解到,自2004年5月1日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我市发生“一般”交通事故后,双方当事人“私了”的案件越来越多,但是,在“私了”案件便利双方当事人的同时,确实出现了一些问题,交警部门提醒广大司机
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对于车辆经常发生的挂碰、轻微追尾等类的“小事故”,在没有伤人的情况下,“新法”允许“双方当事人“私了”,目的是为了更快地撤掉事故现场,使堵塞的交通畅通起来。这项新的法规实行后,据西岗区交警大队统计,仅该区约三分之一的交通事故被“私了”掉,这样的直接结果是有利于交通通畅,也有利于节省警力。可是,在“私了”交通事故案件的同时,出现了不少问题。 据李中队长介绍,在一次两车轻微碰挂事故中,双方司机跳下车谈“私了”,并且旁若无人地讨价还价,对于前后堵塞的车龙,两人始终面不改色心不跳,竟然谈了两个小时,全然没有交通堵塞的概念。还有的司机居然在发生交通事故多天后才到交警部门报案,原因是事故发生后双方谈好了“私了”条件,由于一方没有向行家请教,在修车时才发现原来谈好的价格根本不够修车,才想起报警。 李中队长说,交通事故“私了”一定要在不影响交通畅顺的情况下进行。另外,“私了”还应该在公平、诚信的基础上进行,因此,驾车人对交通事故“私了”要有基本的判断认识,不是每起事故都可以“私了”的,该报警时应该报警,不要让自己吃后悔药。 作者:本报记者 江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