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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砖头拍没18000余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9日09:30 每日新报

  因涨租赁费将房主打伤“建休一周”也得赔住院费张敬

  新报讯【记者张敬】因涨租赁费,被告崔某将原告鲁某打伤,可原告产生的医药费被告并不认可,“医院明明写出证明‘建休一周’,可原告一住就是50天,医药费2万余元,我怎能承担?”

  原告鲁某与被告崔某系房屋租赁关系,鲁某出租房屋给崔某办养猪场,原告诉称, 2004年8月25日,原告鲁某前往被告崔某的养猪场收取电费,被告崔某无故从背后用砖砸原告右额头处,致使原告受伤。原告自 8月 25日至10月14日住院治疗。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崔某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 22332元。

  被告崔某辩称,鲁某收取电费准备离开时,他想起鲁某已将房租涨到每年14000元,一时情急,用砖将鲁某头部打伤。当日21时,原被告共同到公安机关指定医院治疗,经各项检查后,该院出具“建休一周”的诊断证明书。且被告于同年8月28日到原告家中看望,原告已在家休息。故不同意赔偿原告损失。

  法院经审理查明,诊断说明书处理意见“建休一周”系该院眼科根据病情做出的。原告当日23时因头晕、头痛加重去脑系科就诊,脑系科根据当时的病情,将原告收入院治疗。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无故用砖将原告头部打伤,侵害了原告的人身权利,因此被告应承担全部民事责任。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各项费用共计180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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