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警方解释“鸣枪示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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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9日11:03 生活报 | ||||||||
本报8日讯 今日15时,受枪伤孕妇已经做完手术,成功取出受伤部位的碎骨片,胎儿目前状态也基本正常。 针对此事,巴彦县公安局副局长张玉靖再次接受记者采访。张局长告诉记者,此事件中除一名孕妇被枪击伤是确凿的事实外,还有其他几个事实也是很重要的。
首先此事确实发生在警察执行公务的过程中,当时该刑警队顾彦锋副队长在修车时遇到这辆红色夏利也来修理,而且当时该车停在距修车行很远的位置上,夏利没有车检标志,车牌也与车型不符,因此顾队长对车及车主产生了怀疑。在汇报后与其他同志一同对这辆车进行追查。后经详查,该车确实没有任何手续,汽车发动机号也被刮掉,车的来源还在进一步调查中。 其次,在追堵及盘问过程中,刑警们打开了警报器、警灯,并向车主喊话令其停车。中队长孟宪文下车后向车内人出示了警官证,当时夏利车不接受检查,车子先冲后倒,将孟刮倒,也是事实。而且当时发现有孕妇受伤后,在场的张雪冬等两位民警立即将伤者送到了医院,并支付了治疗费。 对于当时警察鸣枪示警的行为,张局长向记者出示了《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其中第九条规定“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下列情形”中包括“劫持航空器、船舰、火车、机动车或者驾驶车、船等机动交通工具,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等。张局长说,由于当时司机不但不停车接受检查,还将警察刮倒,因此警方才鸣枪示警。 张副局长说,目前此事由检察院等部门负责调查,相信法律会给双方一个公正的答复。(生活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