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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漏雨 房主负责修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9日11:55 今晚报

  本报讯承建人建房时信誓旦旦地保证房屋20年内绝不漏雨,并将这一承诺写进了承揽合同。然而,就在房主将此房出租后不久,承租人便气恼地告知房主,该房因漏雨无法正常使用,要求修缮。得知此事,房主拿出与该房承建人签订的合同,表示自己不应对此承担责任。河东法院经审理认为,房主应履行维修义务,至于房主与承建人的有关约定属于另一法律关系,可另行解决,遂判令房主对诉争房屋进行修缮。

  原告董某诉称,2003年10月1日,其与本市一家仓储服务中心业主刘某签订房屋租赁协议一份,约定由董某承租坐落在本市河东区、面积300平方米的房屋用于食品加工。2004年五、六月间,由于大雨造成董某承租的房屋漏雨,致使董某无法正常生产。为此,董某多次找到刘某要求修缮房屋,但刘某一直推托。董某遂将刘某告上了法庭。对董某提出的诉请,刘某辩称,虽然房屋漏雨事实存在,但其出租的房屋是委托案外人蓟县一家工厂承揽兴建的,双方在承揽合同中约定,由该厂保证所建房屋20年不漏雨,现房屋出现漏雨情况,刘某无力维修,因此不同意董某的要求。

  经过开庭审理及核实证据,法院认为,董某、刘某签署的房屋租赁协议合法有效。刘某作为合同的相对人,对所出租的房屋负有维修义务,现该房出现漏雨,刘某应当履行维修义务。刘某提出该房承建人曾作出保证所建房屋20年不漏雨的承诺,应由该承建人修缮房屋的主张,属于另一法律关系,应另行解决。刘某应先行对董某所承租的房屋进行维修,保证董某的正常使用。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孙启明邵晓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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