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澳“7·27”海难事故船长被判支付近百万赔偿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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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9日12:35 大华网-汕头都市报 | ||||||||
本报讯(记者黄泽春通讯员胡后波)去年南澳“7.27”海难事故中,出海的23人中仅船长1人生还,悲惨一幕至今让人记忆犹新。本月7日,这宗海难事故赔偿系列案在广州海事法院审结生效,但12位拿到法院生效判决书的海难事件船员家属忧心忡忡。原来,被法院判令支付近百万赔偿金的船长如今一贫如洗,无力支付赔偿。 据了解,木质渔船“粤南澳33090”建造于1998年,是我市南澳渔民薛得发的唯一财产
去年12月8日和今年1月20日两天,该海事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庭上,原告律师主张“7.27”海难事故是“人祸”。他认为,“粤南澳33090”船本身存在安全隐患,船上没有配备基本的救生设备,被告应对事故承担责任。原告律师出具了海难事故死难者亲属的11份证词。被告律师则认为,“7.27”海难事故是“天灾”。他辩称,渔船出航前没有接收到气象台任何关于风暴的预报通知,7月26日通过广播得知“玛瑙”风暴袭来立即返航,途中渔船遭遇风暴升级沉没。被告律师同时表示,死去渔民与被告间双方没有签订雇用合同,不存在雇佣关系,而是基于自愿形成的一种合作关系。 经原告申请,该海事法院依法到广东省渔政总队汕头支队等部门调取了《广东省渔业船舶登记簿》等相关证书及证据材料。上面记载,事故发生时船舶检验证书处于有效期,船上安全设施基本齐全。薛得发船长在2003年10月21日船检完毕后更换主机,本航次中没有配备轮机员,渔船航行路线超出核定沿海航行与作业区域,法院认为,海难事故死难者亲属因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其出具的证言不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广东省渔业船舶登记簿》等是国家机关依职权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大于其他书证,予以采信。法院认定,船长应对本事故发生负责,一审判决支持原告赔偿数额请求。 据了解,这次海难事件的其余10名船员除去2名外地人,其余8名都是薛得发船长的亲属,广州海事法院到目前没有收到他们的起诉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