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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5月1日起施行人民陪审员制度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9日12:38 燕赵晚报

  燕赵晚报讯从5月1日起,人民陪审员制度将在全国人民法院施行。记者昨日从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目前我省各基层法院已经选定了3000多名人民陪审员,他们在接受相关业务培训后,将于5月份开始上岗,按要求参加辖区法院的审判活动,依法行使人民陪审员的职权。所谓陪审员制度,简单地说就是按照一定程序,在群众当中选取一定数量的人员,与职业法官共同审判案件的制度。凡年满23周岁的我国公民,身体健康、品行良好者,均可由单位或户籍所在地推荐或直接向当地基层法院自荐,在经过当地基层法院和人大常委会的通过和任
命后,即可担任陪审员。

  在审判活动中,法院将从人民陪审员中随机抽取一人作为本案的陪审员。人民陪审员作为合议庭成员之一,享有和法官同等的权利,其意见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判决结果。

  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活动,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督促法官秉公办案,避免法官由于职业的限制对案件的认识产生偏差或专断;注重从社会道德标准的角度对案件进行评断,使司法更贴近民众生活,使裁判结果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专家型陪审员更可以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解决审判工作中的疑难问题。

  此外,人民陪审员直接参与审判活动,增加了公众了解司法活动的渠道,扩大了公众对司法活动的知晓范围,有效提高了司法工作的透明度。 解读

  法律依据:

  去年8月,由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作出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单行法律。该决定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选任条件:

  担任人民陪审员须具备以下条件: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年满23周岁;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体健康。

  关于学历,要求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有困难的地方和年龄较大、群众威信较高的人员可以放宽,放宽的程度没有要求和限制。我省在《决定》规定基础上又明确指出,国家级贫困县和少数民族自治县可以放宽到中专学历。

  以下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人员,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或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行使职权:

  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享有同等权利。

  在审判活动中,法官可以对人民陪审员进行必要的法律提示和引导,但绝对不能就案件事实和法律具体运用加以暗示,以自己的意见去影响人民陪审员,更不可以将自己的意见强加于人民陪审员,要让陪审员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

  由于人民陪审员来自各行业、各阶层,在上岗前,人民陪审员应通过培训和管理,掌握审判业务知识和技能、遵守审判职业道德、审判纪律、司法礼仪和诉讼规则,达到审判工作的基本要求。

  产生程序:

  根据有关规定,基层法院人民陪审员的名额主要依据本辖区案件数量及特点、辖区人口、地域面积、民族状况等情况而定,应不低于本法院现任法官人数的二分之一,不高于本法院现任法官人数,并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确定。

  基层人民法院在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开始前,应向社会公告人民陪审员的名额、选任条件、程序等相关事项。

  符合参选条件的公民,可以由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在征得本人同意后,以书面形式向当地基层人民法院推荐;公民本人也可直接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自荐。

  在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通过后,法院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任命后,法院会及时将任命决定书面通知人民陪审员本人及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并将名单抄送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还要逐级报省高级人民法院备案,并同时向社会公示。

  参审范围:

  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可以有人民陪审员参审的。可参审案件必须是人民法院第一审案件,类型包括: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有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案件。

  适应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不实行人民陪审员陪审制。

  福利待遇:

  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由人民法院给予补助,相应开支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无固定收入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由人民法院参照当地职工上年度平均货币工资水平,按实际工作日给予补助;有工作单位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克扣和变相克扣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职务任免:

  任期5年违规免职

  人民陪审员任期为5年。

  任职期间,凡本人申请辞去人民陪审员职务的,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审判活动,影响审判工作正常进行的;具有担任人民陪审员禁止性条件情形的;违反相关规定,徇私舞弊,造成错误裁判或其他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有上述情形之一者,经所在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查证属实的,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免除其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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