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法庭40%以上案件以调解结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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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9日12:43 云南日报 | ||||||||
新华社广州4月8日电(记者杨维汉、李四清)全国人民法庭调解结案率为40.27%,经过人民法庭审结的案件,绝大部分当事人服判息诉,上诉率仅为9.86%,二审改判、发回重审的比例为16.13%。 记者从8日在广东佛山召开的全国人民法庭工作会议上了解到,近年来,各地人民法庭努力实践“公正与效率”的工作主题,坚持程序公正,严把程序关;坚持实体公正,严把证
“一些人民法庭近年来的案件上诉率为零,有些法庭近年来甚至没有被改判、发回重审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比例为65.4%。”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说,人民法庭审结案件的时间平均比法定审限少三分之一。实践“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的效果越来越明显。 诉讼调解是人民司法的优良传统。调解因能够较好地平衡当事人自身的利益,没有上诉,很少申诉和上访,易于执行,有利于消除当事人因诉讼带来的对立情绪,是当事人之间解决纠纷的最好方式。 黄松有介绍,各地人民法庭认真接待诉讼和来访的群众,耐心解答有关诉讼程序问题的咨询,告知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和诉讼风险;除在法庭审理各类案件外,还克服各种困难,对部分案件进行巡回审理;针对案件当事人多是乡亲近邻的特点,注重采用调解方式,及时化解他们之间的矛盾,促进了生产生活的正常进行,维护了基层的和谐稳定。 据了解,各地人民法庭通过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案件,配合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培训人民调解员,组织人民调解员旁听案件审判,聘请有经验的人民调解员担任人民陪审员,建立指导人民调解的工作机制等方式,积极开展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从而促进了多元化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逐步完善,为及时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