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程序也有“讲究”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9日15:28 扬子晚报 | ||||||||
本报讯因对劳动行政执法中的“管辖权”、“送达”有异议,南京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南京市劳动保障局告上法庭。最近,白下区法院审结了此案,一审作出撤销市劳保局于2004年11月23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受理费和其它诉讼费由被告市劳保局承担。 2004年10月13日,南京市劳动监察支队接到6名职工举报,称江苏苏建集团南京苏建公司不按规定支付工资、不签劳动合同、不办社会保险等。市劳动监察支队遂上门调查,并分
白下区法院认为,被告对劳动保障监察移送书的理解,不符合《江苏省劳动监察规定》及苏劳[199850号文件的规定,原告不属于被告管辖。其“送达”过程中,保安拒绝签收,不能视为原告拒绝签收,不能适用留置送达。在被告未依法向原告送达限期改正指令书的情况下,该限期改正指令书无效。(王卫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