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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程序也有“讲究”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9日15:28 扬子晚报

  本报讯因对劳动行政执法中的“管辖权”、“送达”有异议,南京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南京市劳动保障局告上法庭。最近,白下区法院审结了此案,一审作出撤销市劳保局于2004年11月23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受理费和其它诉讼费由被告市劳保局承担。

  2004年10月13日,南京市劳动监察支队接到6名职工举报,称江苏苏建集团南京苏建公司不按规定支付工资、不签劳动合同、不办社会保险等。市劳动监察支队遂上门调查,并分
三次送达了“询问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等。但因种种原因,执法人员对相关文书采取了“留置送达”方式。“苏建”认为,“苏建”是江苏省政府批准成立的省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保障行政管辖权依法属于省劳动保障厅,南京市劳动保障局无管辖权。市劳保局在“送达”过程中,不核实送达人的身份,不通知原告的相关负责人,不邀请基层组织代表到场,到场也不记明拒收理由,即采取留置送达,送达方式严重违法。南京市劳动保障局认为,经向省劳动保障厅反映,省厅下达《劳动保障监察移送通知书》,明确了市劳保局有权管辖。“送达”过程中因执法人员无法进入其办公场所,因此在市总工会法律监督员等人的见证下,采取了留置送达的方式。

  白下区法院认为,被告对劳动保障监察移送书的理解,不符合《江苏省劳动监察规定》及苏劳[199850号文件的规定,原告不属于被告管辖。其“送达”过程中,保安拒绝签收,不能视为原告拒绝签收,不能适用留置送达。在被告未依法向原告送达限期改正指令书的情况下,该限期改正指令书无效。(王卫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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