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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侍某被判刑八个月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9日16:27 深圳晚报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阻挠穿越鼎太风华小区创业路西段的修建

  业主侍某被判刑八个月

  本报记者王雅易红梅通讯员凌翔刘志华蔡炜报道由南山区检察院起诉的深圳市鼎太风华小区业主侍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一案,于2005年1月25日由南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宣判,一审
认定被告人侍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其有期徒刑8个月。侍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日前,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4年初以来,深圳市鼎太风华小区部分业主因政府按照原规划修建创业路西段,拆除了原开发商违法修建的小区花园,认为开发商欺骗了他们而引起纠纷。2004年4月,创业路西段修建前期,为了给政府施加压力,阻止穿越小区的创业路西段的兴建,鼎太风华小区部分业主多次聚众闹事,扰乱社会秩序,作为业主之一的侍某积极参与。2004年6月9日,创业西路正式动工修建,遭到部分业主阻挠,他们通过推倒、打烂施工围栏、聚众冲击政府等方式,阻挠市政工程的正常施工。2004年6月13日,在众多群众围观、业主情绪激动,并欲阻挠施工的情况下,侍某冲入施工现场,爬上正在该施工路段作业的挖掘机挖斗上,威胁挖掘机司机不许施工,致使施工无法正常进行。由于侍某等部分业主的行为,使施工单位损失20余万元,并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

  在案件审查期间,南山区检察院主诉检察官与公安侦查人员紧密合作,充分交流意见,制定侦查方案,研究证据材料,共同取证;在提审的过程中,主诉检察官耐心地做侍某的思想工作,打消其刚进看守所时的抵触情绪,使其正确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同时,主诉检察官注意到侍某体弱多病的身体状况,多次与看守所管教进行沟通,在日常管教的过程中对其予以照顾,真正做到了人性化办案;主诉检察官还多次与侍某的家属及律师进行沟通,充分交换控、辩双方的意见,以理服人,以情感人。

  2004年12月,南山区检察院将本案移送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与辩方两名律师的交锋中,公诉人充分利用现有证据,严格把握法律规范,驳斥了辩方的辩护意见,所出示的主要证据均被法庭采信。2005年1月25日,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侍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3月16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侍某为何被判有罪?

  南山区检察院负责人答记者问

  有人认为,侍某的行为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为什么要认定他有罪并判处其有期徒刑?南山区检察院负责人指出,首先必须明确,穿过鼎太风华住宅小区的创业路西段的修建,是南山区政府早在鼎太风华住宅小区兴建之前就规划好了的。至于鼎太风华住宅小区的业主不知情,那是开发商隐瞒事实真相所导致的结果。为了阻止该路段的修建,鼎太风华小区部分业主多次聚众闹事,在小区内挂横幅,到政府门前静坐,推倒、打烂施工围栏,威胁挖掘机司机不准施工等,扰乱社会秩序,作为业主之一的侍某是积极参与者,而且造成了施工单位的重大损失。侍某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必须依法给予法律的惩罚。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0条之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它构成犯罪的要件是:从犯罪主体看,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从主观方面看,必须出于故意,一般具有借聚众扰乱以向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团体等施加压力,企图满足实现其无理要求的目的;从客观方面看,本罪表现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造成了严重后果的行为;从客体分析,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具体则是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的工作、生产、营业及教学、科研秩序。

  作者:本报记者王雅易红梅通讯员凌翔刘志华蔡炜 发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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