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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盘所有权归产妇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0日01:43 三秦都市报

  本报讯 (记者 瑾哲实习生钱静)产妇分娩胎盘的归属一直是大家讨论的问题。日前国家卫生部正式明确表示,胎盘应当归产妇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胎盘。省卫生厅有关负责人昨天向记者表示,省卫生厅将对此作出另行规定,要求医院告知产妇其对胎盘的所有权。

  卫生部是在近日批复山东省卫生厅就如何处理胎盘的请示时作出明确表示的。批复说
,产妇分娩后胎盘应当归产妇所有,产妇放弃或者捐献胎盘的,可以由医疗机构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胎盘。如果胎盘可能造成传染病传播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产妇,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消毒处理,并按照医疗废物进行处置。

  省卫生厅基妇处石处长告诉记者,我省的妇幼保健工作一直要求医疗单位主动将胎盘交还给产妇,从2001年开始就规定不能买卖和交易胎盘。医政处郭处长则表示,由于卫生部从未对胎盘归属问题有过明文规定,现在虽然是对山东省有了此问题的批复,但总是对胎盘归属问题的一个明确文件,目前我省尚未收到正式文书,一旦收到后会根据本省情况作出另行规定,医疗单位有义务告知产妇其对胎盘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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