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财产未公证 离婚分割说不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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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0日09:07 大连晚报 | ||||||||
婚前财产未公证 离婚分割说不清通讯员 德伟 肖小敬本报记者 静河 本报讯近日,金州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离婚案,双方当事人都是再婚,两人虽然同意离婚,但双方围绕现有财产是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婚后共同财产,展开了激烈的法庭辩论。
2000年,离婚不久的李先生与小他十岁、也是离异的张女士办了登记结婚手续,第二次步入了结婚殿堂。两个人到了一起,原来各自的财产也就合到了一块,但谁也没到公证处办理婚前财产公证。可是,好景不长,李先生和张女士在一起好了不到三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分居期间,张女士偷偷地将自己名下的20万元存款分十次取出,存入了另一个账户。 2004年11月,张女士来到法院,请求法院准予他与李先生离婚,并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在法庭上,被告李先生辩驳称,他同意离婚,但现有财产中,大部分是他的婚前个人财产,其中包括存在银行的20万元人民币,被原告张女士偷偷地取出另存,请求法院依法追回。他们的共同财产有房产两处,各60平方米,请求依法分割。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取出20万元存款属实。法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此,原、被告均应承担过错责任。夫妻共同存款应平均分割,被告虽主张银行的存款为个人婚前财产,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且全部在原告名下,法院无据认定。故判决如下:准予张女士与李先生离婚;坐落于大连市某小区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归张女士使用;坐落于大连市金州区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归李先生使用;李女士取出的双方的共同存款人民币20万元中,10万元归张女士所有,10万元归李先生所有。 作者:通讯员 德伟 肖小敬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