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被强制戒毒 向公安机关索赔184万遭驳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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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1日00:50 兰州晨报 | ||||||||
本报讯 (记者 郝冬白) 嘉峪关市嘉峪关村村民冯某因被认定为“吸毒人员”,强制戒毒半年后,他却以自己没有吸毒、公安机关行政行为违法等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撤销嘉峪关市公安局东区公安分局对他的强制戒毒决定书,同时向公安机关索赔经济损失184万元,创下了当地行政索赔的“天价”。但此案虽然在证据方面存在小瑕疵,但并没有影响定案。此案经过两级法院4次审理后,甘肃省高院最后一槌定音,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冯某的行政诉讼请求和行政赔偿请求,冯某息诉。这是记者4月7日从甘肃省高级人民
案件回放 戒毒半年 据了解,冯某现年54岁,曾有过吸毒史,但后来戒了。2002年7月6日18时许,嘉峪关市公安局东区公安分局根据举报,在冯某的家中提取到一小包毒品及锡纸一张。为此,公安民警将在场的冯某和刘某一同带回分局讯问。据刘某供述,他与冯某连续三日一起吸毒。随即,公安分局民警对冯某进行尿样检测,结果呈阳性。根据以上证据,民警认定冯某为吸毒人员,并于当日作出强制戒毒决定书,当晚冯某便被送往戒毒所强制戒毒。 天价索赔 半年后,冯某出了戒毒所,他一纸诉状将嘉峪关市公安局东区公安分局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判令撤销公安分局对他的强制戒毒决定书,同时,冯某还就此案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要求公安分局赔偿其经济损失184万元。冯某提出,自己并没有吸毒,公安民警从自己家中“搜”出的毒品和吸毒用具,自己全然不知情。他认为东区公安分局是恶意陷害自己,使自己蒙冤长达半年。 以证据不足发回重审 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后,一审驳回冯某的诉讼请求。冯某不服提出上诉,甘肃省高院审理后以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重审。 嘉峪关市中级法院重审后认为,强制戒毒是为帮助吸毒人员解除毒瘾而对其人身加以暂时性限制的行政强制医疗措施,东区公安分局以人证、物证及科学检验结论为依据对冯某作出强制戒毒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因此,东区公安分局的行政行为应予以维护。据此,嘉峪关中院再次作出结果一样的一审判决,驳回冯某诉讼请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