泄私愤恶警开枪打死人判无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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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1日05:12 山西新闻网 | ||||||||
受害家属心不甘 本报讯据《生活新报》消息,云南文山“警察枪击案”在开庭约3个月后,近日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恶警”陆雄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与此同时,依据该判,两名受害人的家属共获赔14万余元。与126万的索赔金额相比,两家人都表示没法接受。
索赔126万一审判了14万 在去年的“11·10”枪击事件中,左云发的儿子左伟不幸成为两名死难者之一,和蒋善维一起倒在了砚山县公安局民警陆雄的枪下。由于二人均是家中主要劳动力和经济支柱,而且都是初为人父,案发后,左、蒋两个家庭都遭受到了难以想象的打击。在公诉机关对陆雄提出公诉时,两家共9人也一道提出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各项损害共126万元。 4月7日上午,左云发接通知后赶到文山中级法院拿判决,法院一审判决索赔金额共为144366.4元,左云发说当时他有点懵了,“难道两条生命就值这点吗?”两家人8日正式办理了委托上诉手续。 定罪故意杀人为何不判死刑 关于本案的刑事部分,公诉机关本是以故意伤害罪提出指控,而被告的辩护人则以开枪行为属正当防卫为由,辩称陆雄无罪。经过审理,文山中院认为:这两方的立场和观点均为错误。开枪前,陆雄所遭到围攻只是一般的伤害行为,根本不足以威胁到其生命,完全没有任何必要以开枪这种最具杀伤力的方式来予以制止,所以,“正当防卫”之说缺乏依据。因此,被告人陆雄所触犯的应该是故意杀人罪。 为何没有判死刑?记者在该案长达32页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看到,判决中罗列了几个理由:一是死者本人对案件后果负有一定责任,因为他们在有人劝止时,仍继续纠缠,具有一定过错;二是案发后陆雄投案自首,还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非职务行为公安局无责 在案件的审理中,两个家庭把砚山县公安局列为了第一被告,要求其与第二被告一道,共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庭审中,该局法定代表人暨局长没有出现,其授权委托的代理人———该局法制处处长刘翼银面对索赔,总共说了四句话,表达的都是一个意思:公安局没有责任,不应承担任何赔偿。 文山中院对此作出以下认定:陆雄开枪向群众射击并造成死亡的行为,与执行警察的公务无关,系其个人行为,应由其承担全部责任。对这一后果的产生,砚山县公安局没有任何过错,要求该局就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缺乏法律和事实上的依据。据此,驳回对该局的所有起诉请求。 判赔14万计算有错误 对于以上两项判决内容,左云发和蒋成福(蒋善维之父)无法接受的是14万多元的经济赔偿。关于这个金额,记者仔细阅读《判决书》,发现法院的理由是两名死者的妻子都还年轻,有自食其力的能力,因此做了一些扣减。 “即便如此,这个金额计算上仍然存在非常明显的错误。”他们的两位律师分析说:“仅举一例来看,两名死者的孩子一个才几个月,一个一岁多,你说把这两个无辜的孩子抚养成人并接受教育得花多少钱?我们起诉要求的是35万左右,这是严格按照相应标准计算出来的。” 左云发说,他们觉得至少要60万(两家各30万)才能基本安抚两个家庭因此而遭受到的巨大伤害。他强调,这也是出于为孩子的将来考虑。因此,两个家庭都会把官司打到底。 新闻背景 11月10日晚9时许,云南文山州砚山县维末乡派出所民警陆雄骑着摩托车,带着所长史泽刚途经维末乡政府门口,摩托车挂了正在行走的左伟后,双方争执,陆雄打了左伟一拳。左伟被打后想不通,便约上蒋善维找陆雄质问,并打了陆雄,陆雄随后开枪打死了左伟和蒋善维,并打伤了前来劝架的缪洪星。事发后,陆雄被公安机关拘押,乡派出所所长及乡党委书记也已被停职。(来源:山西新闻网三晋都市报网络编辑:闫芳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