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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转让保险车辆发生事故无权索赔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1日05:16 山西新闻网

  编辑同志:

  2004年6月,罗某将一辆解放牌汽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金额为12万元,保险期限一年。后罗某将汽车卖给徐某,但未通知保险公司变更保险合同。同年9月,徐某驾驶该车与另一车相撞起火燃烧,造成车辆报废。事故发生后,徐某向保险公司报案,并要求保险公司进行理赔。保险公司认为,罗某转让保险车辆事先未通知该公司,也未及时变更合同,因而
拒绝理赔。双方经协商未果,遂引起诉讼。请问:罗某能否得到保险公司的理赔?

  罗风云

  罗风云

  同志:

  我国保险法第33条规定,保险标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本案中,罗某转让保险的车辆给徐某,但未通知保险公司,也未变更保险合同,原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和受益人均为罗某,因此,徐某无权索赔。然而,作为投保人和受益人的罗某,由于其已将保险标的即车辆转让,对该车辆并不享有所有权,根据保险法“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这一规定,罗某虽然持有保险合同,但由于保险标的已经转让,不再具有保险利益,所以也无权要求理赔。

  本版法律顾问 李一民

  (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日报 网络编辑:史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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