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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抢女包被判4年刑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1日05:16 山西新闻网

  利用夜幕的掩护,专以独行女士为侵害目标,屡屡进行抢夺犯罪的一起抢夺案,近日经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依法做出一审判决。侯海明、张俊胜犯抢夺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万元。

  2004年6月6日晚,家住临汾市尧都区土门镇柴里村的侯海明和张俊胜,经密谋后结伴来到市区鼓楼南大街生产巷,伺机抢夺他人钱物。当晚10时许,独自行走的常女士途经该巷
,躲藏在隐密处的侯、张二人,见四下无人,便猛地窜到常的面前,将其装有4200元现金和一部价值1860元手机的挎包抢夺后,随即逃之夭夭。初战告“捷”,大大激起了他俩的胃口。此后近50天里,二人将抢夺对象锁定在独行女士身上,作案时间选定在晚8时至12时。先后窜到市区东海梅洼巷、鼓楼南生产巷、尧都路等街、巷,采取同样的方法和手段,连续作案4起,共抢得现金2700余元,手机4部,价值达3440元。2004年7月28日,侯、张二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侯海明、张俊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抢夺他人财物,总价值达1222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夺罪,且在一年内抢夺作案5起,应从重处罚。为了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确保公民的私人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项、第2条第3项之规定,遂做出了上述判决。孙曙生(来源:山西新闻网山西日报网络编辑:史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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