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士”正副班司机打起“押金”官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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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1日06:16 深圳商报 | ||||||||
“的士”正副班司机打起“押金”官司 法院判正班司机退还1.528万元 【本报讯】(深圳商报记者乔会清)一的哥承包了某的士司机的夜班并交了押金,然而合同期满后,正班司机却不愿意将押金退还,无奈之下副班司机只好诉诸法庭。罗湖法院
据副班司机肖某诉称,2003年7月17日,他和深圳市深港出租车有限公司的士司机周某达成协议,做周某的副班司机,并向周某交纳了2万元的押金,约定合同期满扣除4000元车辆磨损费用,余下的1.6万元退给自己。合同于2004年8月1日届满,双方办理了车辆交接手续,周某却拖着承包押金1.6万元一直不退。 对肖某的说法,周某表示,副班司机肖某在2003年12月份曾私自回家15天,按照合同规定,这期间肖某没有出车,每天要扣500元。另外肖某撞车后修车耽误了2天,一天也要扣500元。押金总共2万元,扣除应扣款后,自己要退也只能再退1万元,但肖某非要退1.6万元,这没道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周某与肖某签订的承包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依法应受法律的保护。根据合同约定,合同期满后,如果肖某没有违反合同的有关规定,周某应当从押金中扣除汽车磨损费4000元,余款退还给原告。现双方签订的合同期限已届满,周某依约应当退还押金给原告。因肖某没有举证证明自己每月已向周某交纳对讲机费用60元(共一年为人民币720元),因此押金余款中还应扣除该费用,判决周某退还肖某押金15280元。 作者:深圳商报记者乔会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