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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讯活动全程录像值得期待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1日06:51 山西晚报

  四川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日前联合下发了《关于规范刑事证据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严禁刑讯逼供”,指出“讯问重大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时,应使用录音、录像固定取证全过程”。《意见》将于今年5月1日起在四川范围内正式试行。(4月5日《成都商报》)

  这并不是四川省第一家对审讯活动采取全程录音录像的方法,据今年3月25日的《检察
日报》报道,今后江苏检察系统办理自侦案件,要对侦查活动实行全程录音录像,备案待查。

  刑讯逼供就如长在侦查机关身上的“毒瘤”一样,屡割而不去,最近的聂树斌案、佘祥林案皆因涉嫌曾被刑讯逼供而成为冤案。可以说,刑讯逼供一日不能根除,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就得不到切实保护,就存在着冤枉无辜的可能。然而,如何消灭刑讯逼供行为发生,似乎是一道难以破解的谜题。

  刑讯逼供行为发生的条件之一,就在于审讯的秘密性,在于审讯过程缺少有效监督,给某些审讯人员滥用私刑留下可乘之机。在审讯场所安装录音录像设备,就是在提醒审讯人员,有一双眼睛正在注视着你,你要正确行使你的审讯权力,如果你滥用职权,将会被记录在案。另一方面,也是有效防止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试图逃避法律制裁的一种手段。近年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随意翻供的现象有所增加,往往在侦查阶段供认犯罪事实,又在审判阶段以受到刑讯逼供为由推翻原来供述,造成审判的低效率。实施录音录像,在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权利的同时,也能发挥防止其翻供、诬告办案人员的功能。

  由此观之,对审讯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能够有效做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枉不纵”,既能保护其权益,又防止其滥用权利;对侦查机关而言,既能对其审讯活动进行监督制约,促使其提高办案水平和质量,又能保护其免受诬告,可谓是对如何消除刑讯逼供行为的一种有益尝试,值得人们期待并推广。

  徐龙震

  (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晚报 网络编辑:徐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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