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市工商部门规定出售处理品须标明原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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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1日07:32 哈尔滨日报 | ||||||||
本报讯 (记者 张鸣霄)记者日前从市工商局获悉,我市近日开始对商品市场上销售的“处理品”进行规范,处理品必须标明处理原因。 据悉,按规定,上市的处理商品,包括不危害健康有使用价值的次品、过保质期没有过保存期的食品和旧物等,必须用显著的标志标明处理原因,不得以次充好。据了解,我市目前有110余家具有一定规模的大中型商品市场,其中80%的市场内有“处理品”在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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