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立法管理出租屋遭市民阻击搁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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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1日07:45 华商网-华商晨报 | ||||||||
《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草案)》2006年前出台无望 市民质疑“出租房屋须到有关部门备案”涉嫌越权 “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责任将被处罚”被指不合理
晨报讯昨日,北京市政府法制办透露,北京去年起草的《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草案)》已经推迟出台,最早要到2006年才能重新启动。 草案被推迟的原因是市民反对。该草案在征集意见时246条市民意见大多反对。 这在北京市政府的立法史上还是首次。 246条市民意见绝大部分说“不” 昨日,负责起草该规章的北京市政府法制办法制三处处长张岩向《新京报》记者坦言,立法计划因市民反对搁浅,这在北京市政府的立法史上还是首次。 北京市政府法制办宣传处处长李忠普介绍,从2004年3月1日开始,法制办在其官方网站和首都之窗网站就《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草案)》公开征求市民意见。 但在随后收到的总共246条意见中,绝大部分的市民持反对态度。 反对声音一 “出租房屋须到有关部门备案”不合法 “反对意见主要是针对草案规定的登记备案、治安管理责任的划分、房租确定方式中的指导租金,以及房屋租赁管理部门过多、拖欠房租的处理方法等。”李忠普表示,这么多意见中大多都有道理,反映出市民的法律意识和权益意识在提高。 记者注意到,众多市民都质疑该草案的规定是否越权。如对草案中出租房屋者要在有关部门登记备案的规定,有人提出,“房屋是房屋所有权人的物权,出租房屋是《民法通则》赋予公民处理私有财产的一项基本权利,地方法规无权要求备案。” 反对声音二 “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责任将被处罚”不合理 北京市民对治安管理责任的划分也争议较大。 对于草案中要求房屋出租人、被委托人应当承担治安责任并与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以及未与公安机关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和对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责任将被处罚的规定,公众反应强烈。 一个署名yuyang的网民提出,“维护社会安全是公安机关的职责,不应转嫁给本应受保护的百姓。” 反对声音三 政府部门不该制定“指导租金” 很多北京市民对房租确定的意见较大。如署名于女士的网民认为,“‘房屋租金’由双方自行商定,它受‘民法’和‘合同法’保护和调整,房管部门根据什么法律要求当事人参照它的指导租金?” 北京市政府法制办法制三处处长张岩称,有关部门制定该办法本想解决两个问题:一是规范房屋租赁行为以平抑房价;二是通过加强对房屋租赁市场的管理,解决出租房的治安问题,进一步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在一部规章制度里,同时解决这么大的两方面问题,很难做到面面俱到”。 部门看法 “立法一定要反映民众意愿” 对于《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草案)》因市民反对而推迟一事,北京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周继东说,“涉及到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立法,一定要反映民众的意愿。立法的民主化、科学化和程序化,是保证立法成功和公众利益的关键。” 他说,经过分析和研究,法制办认识到,这一规章草案的确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修改、完善。因此已将该草案提交市建委、市公安局做进一步修改、完善,最早也要在2006年才能重新讨论通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