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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放弃所有财产,一女被怀疑精神有问题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1日09:09 南京报业网-金陵晚报

  【金陵晚报报道】因为一时冲动,张女士与丈夫协议离婚,并自愿放弃了所有财产。离婚后,张女士两手空空回了娘家,她放弃一切的举动被人怀疑精神有问题。围绕着张女士精神是否有问题,男女双方展开了一场“拉锯战”。而某鉴定所的一纸鉴定,使得当地民政部门也被波及,先后作出了两个截然相反的行政决定意见。最终双方闹上了法庭。

  夫妻赌气协议离婚

  张女士与丈夫李明结婚七年,育有一子。平日里,丈夫忙着做生意,张女士则负责后勤工作,进进货、收收款。在外人看来,小两口过得挺不错。可是,李明却有些难言之隐,尽管夫妻间没什么大矛盾,但他却总觉得生活没乐趣、平淡无味。看着数年如一日的妻子,他甚至有些嫌弃对方。2004年10月的一天,张女士经手的一笔货款突然不见了。尽管钱不多,但这却像一根导火索,在李张二人间引爆了。张女士与李明竟然一致表态:离婚。二人当即到当地民政所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

  妻子曝出精神疾病

  令人意外的是,在离婚协议中,张女士自愿放弃了所有的财产权利。对于这个决定,张女士在民政部门的解释是:她认为自己没什么用,家中的一切都是丈夫做生意赚来的。离婚后,张女士就这么两手空空地回了娘家。对于离婚一事,她只字未提,与此同时,她的精神也出现了异常。整日不说话、面无表情的发呆、精神萎靡不振,张女士的异常举动引起家人注意,但任凭家人怎么问,她都没开口。几天后,张女士终于开口说话了,并将期间发生的一切告诉了家人。得知张女士已经离婚并放弃了一切,其家人震惊之外,无法理解、接受这一切。考虑到张女士的母亲有精神病史,再联想到张女士近期的行为举止,家人遂带她去某医院法医精神病鉴定所鉴定。经鉴定,结论为:“癫痫、抑郁症及无民事行为能力。”简单地说,张女士患有精神疾病。

  两个行政决定意见截然相反

  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无效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于是,张女士的家人带着她的鉴定书来到当地民政部门,民政部门根据这个结论,作出了撤销张女士及其丈夫离婚证效力的行政决定意见。对此处理结果,张女士家人很满意。可是,事情并未就此简单结束,反倒变得更复杂了。针对民政部门的撤销离婚证决定,李明不干了。“仅凭一个精神病鉴定所的鉴定,就能最终确定某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吗?”经过李明的据理力争,随后的情况又发生了变化,“胜利的天平”再次倾斜。民政部门又作出了一个撤销原撤销决定的决定,再次恢复了张女士与其丈夫协议离婚的法律效力。

  离婚与否法院定夺

  这时又轮到女方家人闹意见了,咋又变回去了呢?经过各方咨询,他们意识到,现在的关键问题是“哪个部门有权确认张女士是否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据此,张女士的家人向当地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照法定程序确认张女士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目前,溧水法院已受理此案。(文中人物系化名)

  律师视点

  张女士与李明的离婚,民政部门先后做出二次撤销决定,这其中是否有不当之举呢?记者就此采访了联创伟业律师事务所张敬成律师。他表示,就本案而言,民政部门也存在一定过失。当他们做出第一次撤销行为时,显然,工作人员在业务上不专业,有漏洞。但第二次的撤销行为,还是比较合适、理智的。目前该案已进行到诉讼阶段,关于张女士有无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由法院来认定这份鉴定的法律效力。同时,法院也可以委托其他鉴定机构做新的鉴定。结论不外有三,有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在这三种情况中,相对复杂的就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如果张女士被鉴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那么,就要看其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处于什么精神状况,然后再决定是否撤销离婚协议。金陵晚报记者陈菲通讯员 高云(编辑 云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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