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举报查无实据状告举报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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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1日09:37 南京报业网-南京日报 | ||||||||
【南京日报报道】(通讯员 鼓法 记者 殷骏)合作起纠纷,一公司经理向纪委举报某单位负责人违法乱纪。不久前,这名经调查获“正名”的负责人,以名誉权受损为由,将举报者告到鼓楼区法院,索赔10万元。但他的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 去年10月,某广告公司经理张某,因故租用了本市某体育馆。不久,该体育馆副馆长汤某代表单位,和张某签订了《场租协议书》。
汤某说,当时双方约定,张某需支付7万元租金。但使用场地后,张某仅付了2.1万元,迟迟不肯支付剩余场租费。经多次催缴未果,只能通过诉讼方式追讨租金。 据汤某表示,此举让张某非常不满。于是,张某向省体育局纪委写举报信,举报汤某在办理体育馆场租事宜中,存在索要好处费等违法乱纪行为。 接到张某举报信后,有关部门专门进行调查,但未发现汤某有违法乱纪行为。 汤某表示,张某的不实举报,使自己被上级部门调查,遭受诸多猜疑,其名誉权已经受损。故告到法院,要求张某赔礼道歉、为其恢复名誉,并赔偿10万元精神抚慰金。 不过,张某则认为,写举报信是公司行为,而非其个人行为,此外,依法举报是公民的法定权利。举报材料如被扩散,也不该由举报人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后发现,举报材料均由张某签名,而未加盖单位公章,故认定举报是张某个人行为。不过,法院同时认为,依法向有关部门举报他人违法违纪行为,是每个公民的权利。而纪委就是负责监督、检查、处理违法违纪行为的部门,其职责就是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此外,汤某无法证明张某曾将有关情况,向省体育局纪委之外的其他人扩散,故张某向省体育局纪委举报,并未侵害汤某的名誉权。 (编辑 田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