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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成工伤认定“门槛”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1日12:34 扬子晚报

  近两天,本报连续接到两起工伤事故受害者的来电,反映他们在申请工伤认定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而在本月1日,我省的工伤认定办法正式开始实施。新办法能否解决上述老问题呢?

  王先生跟在一个包工头后面,在丹阳市建达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承建的工地上做木工。3月22日,他在配置木料时,由于电锯打滑,一不小心将左手3个指头锯了下来。小包工头当
即将其送至镇江市一家医院治疗,并为其预付了10000多元医药费。现在他左手食指和中指已经连接上,拇指尚未接好,预付的医药费已用完并透支,而小包工头再也不肯拿钱出来了。王先生想讨说法,需要先申请工伤认定,但当地劳动部门却认为,他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因而不受保护。王先生无奈之下进而求助本报。与此同时,从四川省跟包工头到常州市新北区打工的张先生也遇到同样的情况。他本月2日在工地上干活时从5米高的地方摔下,腰部受伤。但包工头不见踪影,他找工地负责人,对方让他找包工头。他找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但对方也是让他出示劳动合同。

  现在,许多用人单位都没有或不肯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遇到工伤该怎么办?记者为此先致电丹阳市劳动局社会保险科。该科姜女士说,王先生要申请工伤认定,一般是需要提供劳动合同,以证实二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当然,如果王先生能证明雇用他的包工头是有营业执照的用工主体,即使拿不出用人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只要能提供相应的工资单、上岗证等材料也能证明其与对方构成事实劳动关系,可以进行工伤认定。但如果两者都无法提供,劳动部门就无法受理。但眼下建筑工地上的很多包工头都没有营业执照,很多劳动者既没有工资表,也没有上岗证,在这种情况下,打工者难道就无法通过工伤认定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吗?记者采访了省劳动厅医疗保险处。该处一位工作人员表示,今年4月1日实施的《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明确规定,民工也享受工伤待遇。承包工程的包工头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并持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就应承担王先生的工伤保险责任,但倘若包工头不具备相关条件,则由具备用人资格的发包人承担王先生的工伤保险责任。因此,王先生及张先生均可到当地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实习生 俞月花 本报记者 郑幼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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