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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陷困境偷钥匙窃朋友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1日12:36 新闻晚报

  晚报讯俗话说“兔子不吃窝边草”,然而江苏来沪打工的刘某,却两次将手伸向了身边的朋友。日前,金山法院以盗窃罪对二进宫的刘某作出一审判决。

  今年2月间,刘某待业在家,没有了收入,而房东又多次催刘某付房租,生活陷入困境,刘某想到了其身边的朋友,便将“手”伸向他们。

  2月6日晚11时许,刘某在金山石化某酒店与谢某吃夜宵,期间乘谢某不备,将其放在餐桌上的钥匙放进了自己的口袋中,谎称外出买东西。

  随后,刘某迅速在酒店门口喊了一辆“面的”,直奔谢某暂住处,开门入室,窃得建设银行龙卡一张。接着,刘某迅速来到附近的建行分三次共取了现金人民币4500元,取好现金之后再次来到谢某的暂住处,将这张银行卡放回原处,随后乘“面的”返回某酒店,乘谢某不注意悄悄地把钥匙放回到桌上。刘某用窃得的4500元钱交了房租,余款供自己用于其它的开销。

  其实,刘某“吃窝边草”已不是第一次了,两年前,刘某也曾使用相类似的方法窃得朋友的钱财,2003年2月1日13时许,被告人刘某趁被害人徐某为自己送行至楼下之机,谎称忘拿东西,独自回到其与徐某共同租住的暂住地,窃得徐某放在密码箱内的1个印有“香格里拉”字样小布包(内有现金人民币3700元,徐某的身份证1张及农行白玉兰卡存折1本)。法院于2003年5月13日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今年2月16日,谢某发现建行卡里的钱莫名其妙少了4500元,遂案发。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钱款人民币45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刘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刘某认罪态度较好且其亲属代为退赔了赃款,对被告人刘某可酌情从轻处罚。

  故判决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作者:通讯员 朱纪红 孔令杰 记者 陆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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