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保护条例提建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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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1日12:36 新闻晚报 | ||||||||
晚报讯 近日,市房地局对《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第32条提请市人大解释,并提出三点具体建议。 《保护条例》第32条规定,出租人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后,当事人对补偿安置数额不服的,采用政府裁决,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此种裁决和诉讼方式对诉讼的程序、诉讼标的等问题未给予详细说明,无法解决出租人和承租人对解除租赁
市房地局提出了三点建议:第一,当事人根据条例对补偿安置的数额不服的,可向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申请裁决,对裁决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当事人一方也可就解除租赁关系及请求确认补偿安置方案一并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第三,人民法院已受理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另一方如向区、县人民政府申请裁决的,区、县人民政府不应再受理,已受理的应予以终止。作者:记者刘因 实习生 胡晓玲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