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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提出终止的应给予补偿 劳动者提出终止的不予补偿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1日13:33 今晚报

  读者李萍:我在某公司从事会计工作5年了,刚开始工作时公司与我签订了一份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但该劳动合同到期后一直没有续签。现在,公司领导说单位效益不好,叫我不要上班了,多给我一个月的工资让我另谋职业。可我认为,我在公司工作5年了,应该给我5个月的工资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可公司领导说,我的劳动合同早就过期了,现在双方只是事实劳动关系。难道解除“事实劳动关系”就不应该按照劳动者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有事您言语”专栏记者:依据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津高法[2003]13号)第4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但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一种不定期的劳动合同关系,双方均有随时终止劳动关系的权利。为防止用人单位利用不定期劳动合同关系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由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按劳动者的工作年限支付最高不超过12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而由劳动者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不予补偿。因此,你的要求是完全合理的。如果你因此事与公司发生劳动争议,可以依法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晁振源胡宏伟 王楠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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