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习期试用期“打架”,听谁的(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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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1日16:36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毕业生小沈按《劳动法》规定可在试用期内随时离开公司,但违背《就业协议》“一年见习期”的约定 时下正是大学生求职高峰期,《今日说法》版4月2日刊登的《试用七个月还没熬出头》一文,反映了毕业生求职的法律“陷阱”问题,受到读者关注。几天来,不少毕业生纷纷打来电话,诉说在求职就业时遇到的法律困惑。来自江西财经大学的毕业生沈敏(化名)咨询“就业协议书”和“劳动合同书”问题:“两者自相矛盾,该以哪个为准?”沈敏感到困惑。 两份合约“自相矛盾” 早在春节前,沈敏便在广州找到工作,在一家汽车销售公司做财务。昨天,记者见到了沈敏认为“自相矛盾”的两个合约。《就业协议书》(即《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主要内容是第一年为见习期,沈敏要在该公司服务3年,签订时间是2005年2月2日。 公司和沈敏还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书》,期限也是3年,并规定前3个月为试用期。不久,沈敏就发现公司管理上有很多不足,加上家人希望她报考公务员,于是向公司提出辞职,但公司要求她支付违约金2万元。 记者发现,在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第19条约定,乙方(沈敏)在试用期内不适合甲方(公司)工作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沈敏认为,在试用期期间,双方都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这是《劳动法》明文规定的,再交违约金没有道理。记者还注意到,该《劳动合同书》还规定,任何一方违反劳动合同,都必须支付违约金;赔偿办法按公司有关违约的规定办理等内容。 公司认为解释权在单位 对于《劳动合同书》中试用期的约定,该公司人事部负责人程先生作了这样的解释:公司使用“试用期”的概念,主要是为了在工资待遇方面有所区别,并不是规定员工有选择炒公司的权利。程先生还认为,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都是有法律效力的,对于其中相互矛盾的地方,解释权应该在公司方。 对于违约金的数额,程先生也坦言,是按照公司惯例来制订的。他说,任何一个企业的发展都是要以稳定的人员规划为前提的,招她来的时候我们公司也费时费力了,如果说要来就来要走就走,势必会给公司整体运作带来影响。 两个“期”来自两部门 据了解,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是惯例,也是教育部的规定,但在实际中,很多单位又和大学生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补充协议,很多毕业生虽然离毕业还有一段时间,但提前上班的现象也存在,沈敏就是这样的情形。如果毕业生不马上“跳槽”还好,一旦“跳槽”,又会生出许多的纠纷和矛盾来。像沈敏和该公司签订的就业协议中,既规定了3年的服务期,在劳动合同中又允许员工在试用期内可解除劳动合同,这就自相矛盾了。 双轨并行劳动合同优先 广州某律师事务所张启祥律师表示,见习期不是劳动合同制度下的概念,但在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见习期制度并没有被废除。由于法律法规对见习期内的权利义务没有具体的规定,因此,二者确实有不相适应之处。见习期是企业要求员工进行实践的期限,权利在企业手中,如果没订立试用期,大学生不能说走就走;但在试用期内,员工和企业都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也就是说双方的权利是对等的。这种双轨并行的情况是由于新旧体制的变化加之某些部门还没有及时对此作出调整而造成。 但张律师认为,如果用人单位既规定了见习期,又规定了试用期,则在试用期内执行劳动法有关试用期的规定,试用期结束后的见习期内,按人事部及高等院校关于见习期的有关规定执行。也就是说,如果签了劳动合同的,还是应当以劳动合同为准。 本报记者 胡军 (金陵/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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