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该赔被盗车辆吗?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1日17:15 新民晚报 | ||||||||
相信很多市民都曾经有过与李先生相同的遭遇,自家的自行车在小区的车棚内失窃了,李先生为此上告法院,但赔偿请求未获支持——物业公司该赔被盗车辆吗? 小区内自行车被盗,业主起诉物业公司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法院认定业主虽交纳了物业管理费,但未就自行车的保管与物业达成协议。近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不支持业主的赔偿请求。
车辆被盗状告物业 李先生住南汇区周浦镇某新村小区。今年1月5日早晨,李先生发现其停放于小区车棚内的自行车被窃,遂向公安机关报案,但窃贼一直未捉到。 李先生认为,其自行车失窃,是由于物业公司疏于管理,深夜小区铁门敞开无人管理所致。遂与物业公司多次交涉要求赔偿,均未果。无奈之下,李先生起诉至南汇法院,要求物业公司赔偿经济损失720元及精神损失费200元。 法院认定事实存在 审理中,被告始终未到庭,也未提出答辩意见。原告当庭提供了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法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均予以认定。 法院认定,李先生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成立,因认为小区物业管理措施不周全,李先生及小区部分居民曾联名致信南汇区周浦镇人民政府,要求政府部门督促物业公司实行车棚专人管理等措施。之后,李先生发现其停放在车棚内的自行车被盗。 原告诉求于法无据 南汇法院审理后认为,作为物业管理公司,理应为小区提供良好优质的物业管理服务,现李先生要求物业公司加强和改进物业管理水平的愿望并无不当,物业公司应当给予足够重视和落实。李先生要求赔偿自行车失窃造成的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因其虽然交纳了物业管理费,但他和物业公司并未就自行车的保管达成书面或口头协议,物业公司没有保管之责,故李先生的该诉讼请求于法无据。通讯员陶郑忠本报记者江跃中 法官点评 物业公司未与业主签订保管合同,并不当然应对业主失窃自行车承担赔偿义务。本案中,李先生由于未能证实自己与物业公司之间存在有偿或无偿的保管协议,只能承担败诉责任。目前,许多物业管理合同中有约定保安服务的内容,但也仅指物业公司为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和物业使用的安全而实施必要的正常防范性安全保卫活动,如其已尽到保安注意义务,则不承担确保管理区域内业主、使用人的人身、财产不遭不法侵害的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