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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位费两年要不回,债务人竟称是国家违约了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1日17:28 南京报业网

  【江苏商报报道】 本报记者陈晓通讯员木子报道几年前南京艾辉化工公司应邀参加了一场化工展,邀请方承诺补贴一半的展位费。可是为了索要这笔展位费,他们整整要了两年。前几天,白下区法院的一纸判决,终于帮他们要回了这笔补贴款。

  2002年,南京艾辉化工公司接到一份北京化工公司的邀请函,邀请他们组团参加2003年的欧洲精细化工展。考虑到去国外参展的费用太高,艾辉公司本不想参加此次化工展。可
是北京化工公司告诉他们,国家为减少参展单位负担,鼓励国内企业开拓国际市场,除减少展位费外,还专门设立了一笔专项资金,商务部已经同意为参加化工展的公司补贴部分展位费。于是两家化工公司签订了一份参展合同,合同规定北京化工公司向艾辉公司提供面积为6平方米的欧洲化工展展位,费用为31000元。参展完毕后,艾辉公司可凭发票办理补贴事宜,所退费用为摊位费的40%~50%。

  参加完展览回国后,艾辉公司就开始办理退款手续。可是北京化工公司一拖再拖,艾辉公司整整等了一年,仅仅一万多的补贴都没有拿到。于是艾辉公司将北京化工公司告到法院,要求对方返还展位费并支付违约金。

  北京化工公司认为自己是无辜的,他们在整个事件中没有得到一点好处。他们的确是欧洲化工展的组织者,可是为参展费买单的不是自己而是国家商务部。他们也在积极向商务部申请补贴,商务部也作出同意申请的补贴,可是补贴款到现在也没有到位,现在全国各地的参展单位都拿着发票找他们报销,他们也是受害者。为了证明自己的观点,北京化工公司拿出国家商务部、财政部的各项文件。另外,北京化工公司还称自己的义务仅限于协助参展单位向相关部门申请补贴,至于是否能申请到是国家决定的,自己不能保证。因此要求法院驳回艾辉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北京化工公司作为欧洲化工展的组团单位,他与参展单位的关系是普通的民事合同关系。本案原被告双方都需遵守合同的约定。艾辉公司在按约参加展会后,有权要求北京化工公司返还部分展位费。至于北京化工公司是否从国家部门得到补贴不影响他们履行返还展位费的义务。故判令北京化工公司返还40%的展位费11120元。

  法官介绍,在以往计划经济时代,国内公司出国参展,都由国家买单。但是经过改制,以往背靠国家的企业都独立出来自负盈亏。北京这家化工公司一直都是负责组织国内企业出国参展的,费用都是国家负担。但是现在他们从事这项活动就是纯粹的商业活动,他们就应该遵守自己所签订的合同。这种国家不拨款,就不履行合同的行为明显带着计划经济色彩,是不符合当今法律规定的。(4版《民生通道》)

  (编辑 小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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