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博告“国之瑰宝”索280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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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1日23:27 法制晚报 | ||||||||
本报讯因认为名称被盗用牟利,中国国家博物馆将广州市国之瑰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推上被告席,索赔280万元。今天,北京市二中院缺席审理了这起名誉权纠纷案。 开庭后,审判长告诉原告,因立案后找不到被告本人,法院决定缺席审理。 国家博物馆的代理人当庭出示了购买字画的相关证据、录音带及被告公司的照片等。
法官拿出一份被告寄来的函,函上表述,被告卖画是经过国家博物馆工作人员王某的授权。而国博的代理人表示经他们查证国博没有这个人。 30分钟后法庭审理结束,法庭将择日缺席宣判。 案情回放 据国家博物馆起诉称,广州市国之瑰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未得到同意或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其名义牟取暴利。 国家博物馆要求赔偿280万元。 作者:孙慧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