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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同学炒股,账户资金蒸发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2日10:13 南京报业网

  【南京日报报道】(通讯员 郑冰 记者 张璐)委托昔日同窗帮忙炒股,4年后,40余万元蒸发,一怒之下将同窗和证券公司告上法院。昨天,雨花台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委托炒股纠纷案。

  1998年10月,上海人王敏(化名)投入40余万元在江苏某证券公司开户炒股,因经验不足,收益不好。后来,王敏的丈夫听说初中同学张力(化名)炒股赚了不少钱,就设法联
系上张力。2000年8月,王敏夫妇将股票账户转到张力所在的南京某证券公司,还把账户密码以及王的身份证给了张力,双方达成口头协议,由张代为炒股。

  去年年初,王敏夫妇发现,他们股票账户上只剩下了50多块钱,向某证券公司核实后,得知有人在2002年六七月间,分3次从该账户上提走29.5万元。

  原来,张力代王敏炒股两年后,一直在亏钱。2002年6月,他让妻子用王敏的身份证,到证券公司取走了王敏账户内剩余的29.5万元。

  去年3月,双方多次交涉后,张力答应还给王敏夫妇25.5万元。今年元月,王敏状告张力夫妇和某证券公司,要求退还剩余的4万元钱,并支付利息。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敏夫妇口头委托张力炒股,双方形成委托代理关系,王敏夫妇应当对股票的亏损承担责任。但张力与妻子私下从王敏的股票账户上提走29.5万,应予归还。而张力夫妇的取款行为发生在2002年六七月间,王敏在今年元月起诉,期间,她从未向某证券公司主张过权利,因此,王敏要求该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已超过诉讼时效。

  昨天,法院判令张力夫妇在10日内返还王敏4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编辑 草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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