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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解当事人诉累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2日10:27 每日新报

  一中院耐心解决一批有重要影响的知产案张家民李晓园尹福利

  摄影新报记者张家民

  近日,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相继受理了“大桥电焊条包装、装潢侵权案”“专著《塑料制品与加工》侵权案”等一批市民关注的知识产权类案件。经法官耐心调解,这些案件
的当事双方全部达成调解协议。一中院法官对记者说,案件调解解决不仅减少了当事人诉累,避免当事人矛盾激化,也提高了法官的工作效率。据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从2004年11月 1日开始实施以来,“以调解方式结案”这一具有中国特色的断案方式在本市法院开始发挥更大作用。

  大桥电焊条侵权案达成调解

  本市郊县一家电焊条厂生产的“建桥”电焊条的包装、装潢与本市大桥集团的“大桥”电焊条相似,而且该厂还擅自在包装上使用“原天津大桥集团”的字样。该厂和销售方的行为给“大桥”电焊条造成严重的名誉和经济损失,于是大桥集团提起诉讼。近日,经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

  原告天津大桥焊材集团有限公司起诉称,2003年至2004年初,原告多次发现由第一被告某电焊条厂生产,由第二被告某公司销售的“建桥”牌电焊条的包装、装潢与全国驰名商品、原告的“大桥”牌电焊条的包装、装潢相近似,且使用“原天津大桥集团”的字样,造成市场混淆,误导了消费者,对原告的产品销售产生严重影响。

  原告方表示,二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严重的经济和名誉损失,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消除影响;二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50万元;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法官意识到双方都有调解解决的意愿,都想尽快摆脱诉累,于是耐心地为双方进行了调解,并最终使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双方约定,被告电焊条厂赔偿原告天津大桥焊材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由第二被告某公司先行向原告支付全部赔偿款项。二被告停止使用诉争包装装潢并停止在包装上使用“原天津大桥集团某电焊条厂”的字样。

  《塑料制品与加工》侵权案庭前握手言和

  原告吴先生等人发现,《塑料制品与加工》丛书大量抄袭他们编著的《塑料制品生产工艺手册》中的内容,于是吴先生将出版社、编写者以及图书销售商一起告上了法庭。近日,经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庭前调解,本案13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除了停止侵权外,被告方还赔偿了原告4.5万元。

  原告吴先生等人诉称,从 2003年 11月起,他们在本市多家书店陆续发现了由被告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于2002年2月出版的侵权作品《塑料制品与加工》丛书。该书由多方组成专门编委会共同编写,书中将原告编著的《塑料制品生产工艺手册》第二版的主体实质内容分成五部分,分别在其五本丛书中作为各丛书的骨干实质内容予以抄袭。

  案件受理后,法官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依法主持庭前调解,使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1000万货款纠纷案终于和解

  某公司因故拖欠一家机械厂货款1000万元,致使该厂三年无法为职工开工资。日前,经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调解,这起很可能使矛盾激化的案件得以调解解决,某公司一次性给付机械厂货款900万元。

  原告机械厂与被告某公司双方从1995年建立买卖关系。但是,多年以来被告拖欠机械厂货款1000万元尚未归还,机械厂只得提起诉讼。受理该案后,法院依法冻结了被告在银行的1000万元存款。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主审法官了解到原、被告单位均存在一定困难。

  主审法官意识到,如果轻易做出判决,很可能激化双方矛盾。法官针对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向当事人宣讲有关法律规定,耐心细致地做工作。经过多次调解,双方终于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就这样,一件棘手的纠纷通过法官工作得以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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