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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起争执挥拳打伤人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2日12:40 今晚报

  本报讯 (记者孙筠通讯员李长春王光宇)河东区人民检察院日前对一起故意伤害案提起公诉,经河东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2004年初,李某某与王某某因停放汽车的问题发生争执,双方厮打在一起,致王某某腰部、耳部、眼部、牙齿等多处受伤。后经法医鉴定,王某某伤情综合评定为轻伤(偏重)。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主动报警后逃逸。2004年3月19日,被告人李某某被查获归案。

  办案人员在审查本案过程中发现,当事人双方缺乏应有的克制,不但被告人受到了法律处罚,被害人身心受到伤害,双方的经济损失也都很大。对此,检察机关提醒人们,遇到此类情况时应加强法律意识和自控能力,不要因为一时的冲动造成终生的悔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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