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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权非所有权 遗嘱无效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2日12:40 今晚报

  本报讯张大爷生前立下遗嘱,表明其百年之后愿将自己承租的公产房过户给女儿。依此凭据,女儿于父亲去世后要求一直在该房居住的继母搬离。法院审理后认为,承租人对承租的公产房并无所有权,其处分行为不具法律效力,由此认定张大爷所立遗嘱无效,遂判令驳回张大爷女儿的诉请,诉争房屋归其继母继续承租。

  张某诉称,其父生前系本市河东区一套公产房屋的承租人,她曾与父亲同户籍共同居
住了26年。其父生前曾立下遗嘱,表示去世后愿将该房承租权过户于张某。2004年11月14日,张大爷去世。当时,张某的户籍仍在该房处。同年12月19日,继母刘某亦将户籍迁入该房处,并欲擅自将该房承租权变更至其名下,因张某反对未果。为此,张某诉至法院,要求依父亲之遗嘱确认该房由其继续承租使用。

  庭审中,刘某辩称,她与张大爷自1983年结婚,至今已有20多年,其间二人一直在该房内居住。张某户籍虽在该房内,但其自1993年即已搬出另住。故张某不具备继续承租该诉争房屋的法定条件,不同意张某诉请。

  经过举证质证及张某、刘某的当庭陈述,法院认定了上述事实,但对张某提交的张大爷生前遗嘱的法律效力予以否定。法院认为,张大爷对诉争之房享有的只是承租权,并非所有权,因此其无权对公产房屋予以处分。法院认为,刘某与诉争之房原承租人张大爷系夫妻关系。张大爷死亡后,作为配偶,刘某当为该房承租权法定第一顺序申请人,且自1983年双方结婚后刘某即在该房居住至今,符合承租该房的法定条件。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孙启明袁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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