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孕公司"网上公开拉客 荒唐事件情理不容(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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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2日14:35 东方网 | ||||||||||
1、“爱心代孕”等级分明 3月底,一名叫张成的上海市民向记者反映:他们夫妇因为多年未育,家人对此一直颇有微词。最近他们从网上发现了一家“AA69爱心代孕网”。这家代孕公司自称在上海已经开展一年多的业务,并设有专人在此地进行联络。由于张姓夫妇害怕对方纯粹是诈骗,犹豫再三,他们还是决定先向媒体反映此事。 记者根据张先生提供的资料,在网上找到了这家总部设立在苏州的“AA69爱心代孕网”。这家网站上标明了“代孕妈妈”的等级,还对所需费用、合作方式和中介服务等作了细致说明。 据悉,找“代孕妈妈”需要付费4万到10万不等,因为等级不同,对“代孕妈妈”的条件要求也按学历和容貌划分。代孕妈妈和需求者之间甚至还要签订《爱心代孕合作协议》,并双方互相保密身份。作为中介的代孕公司,则从中收取费用5000元到10000元。 2、“代孕公司”推荐人选 3月31日,两名记者假扮一对结婚多年而不育的夫妇,拨通了“爱心代孕中介”的电话,接电话的是一名自称姓吕的男子。 男记者称想找一个本科学历的年轻“代孕妈妈”,吕先生说这类高级别的“代孕妈妈”不多,可能要花两到三个月才能找到,如果记者放低要求,一二周就可以解决。随后,吕先生向记者透露他们正在和一个武汉刚毕业的大专生洽谈,她要价较高,如果他们谈成就和记者联系。 4月1日19时30分,吕先生给记者发送来一张“代孕妈妈”的照片,照片上还附有个人资料:湖北荆州人,23岁,大专,非常漂亮,身体健康,同时开价10万元。21时30分,女记者接到了吕太太打来的电话,对方详细询问了其不能生育的原因。 4月3日晚上,“代孕公司”发来短信询问“对那位小姐意向如何?这种档次的非常难再联系得到!请三思!”。记者表示对其推荐的人选基本满意,希望能见面详谈“交易”细节。对方随即告诉记者,如果坚持面谈,需要先和他们在QQ上视频对话,或者将照片发给他们,并汇去中介费5000元,“因为我们不能确定自己会不会受到伤害”。 4月5日,记者认为时机已经成熟,当天上午,记者一行踏上了开往苏州的火车。11时许,记者终于在苏州市区拙政园对面的一家酒店内,见到30岁左右的戴女士。她告诉记者,她们夫妇都是苏北人氏,长期居住在苏州,其丈夫的身份是一名会计,她本人则是家庭主妇。 3、“代孕妈妈”为钱而来 记者在交谈时为了能挖出更多的内幕,不时表示出害怕上当受骗的意思。戴女士为了让记者相信自己,就把整个公司的运作方式都一一向记者介绍。 开设“代孕中介”初衷,缘于2003年底戴女士看到一个同学人流造成终身不育,最后遭到男友抛弃的不幸遭遇。“弱女子没有了孩子,就要遭到丈夫的抛弃,这个事情让我们感触很深。”戴女士说此事给了他们一个启发,于是去年初“代孕中介”就开始做起来了。 “这一年多来,我们大约接到过上千的电话咨询,不过最后和我们合作成功的却很少。”戴女士介绍说,与“代孕需求者”的沟通,主要是由网络和电话先行,看完“代孕妈妈”的资料后,再联系具体的付款方式。由于交易双方的身份都要求保密,所以费用通过银行转账后,由他们直接转交给“代孕妈妈”。这些钱是单纯给她的补偿,其他任何费用如生活费等都不包括在内,而他们只收取中介费。 据戴女士告诉记者,“代孕需求者”和“代孕妈妈”的沟通主要靠网络,很多需求者就是通过论坛和QQ广告找到他们的。需求者以长三角一带为主,“代孕妈妈”则全国各地都有,城市的占有率较高,高学历的也占大部分。钱是吸引那些“代孕妈妈”的最大动力,因为做一次就可以赚到几万元。 4、“代孕”采用人工授精 在整个交谈过程中,记者发现健谈的戴女士多次把自己从事的地下“代孕中介”标榜为合法机构,并且认为自己的行为是一种救世主的举动。 戴女士说他们的“代孕”服务大部分采用人工授精,至于是否会以发生性关系的方式进行怀孕,那只能靠双方协商。戴女士说此事是双方自愿,他们作为中介无权进行有效控制。 戴女士告诉记者,在做这个网站之前,也考虑到假如出现违约的事情该怎么办?她丈夫于是拟定了一份《爱心合作协议》,虽然《协议》不受法律保护,但如果有人违约的话,他们会身败名裂的。 随后,记者走访了苏州市公安局。据苏州市公安局宣传处的有关同志介绍,去年年底他们已查封了这家“代孕公司”的网站。这家所谓的网站,就租住在郊区的一间小房子里面,所有人员只有他们夫妻两个人。 专家说法 “代孕”行为社会危害性极大 对于“代孕公司”的存在现象及其合法性问题,上海欧博律师事务所的姚德慈律师和汤华东律师对此分别表达了各自的看法。姚律师认为,代孕行为在法律上是禁止的,卫生部2001年8月1日曾经颁布过《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里面明确禁止代孕行为,特别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这说明以商业为目的的“代孕”行为是为法规所不容的。 汤律师告诉记者,代孕行为包括代孕介绍和代孕实施两个步骤,购买代孕服务在法律上也是不允许的。他们的行为都违反了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并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从民法的角度应该认定为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代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巨大,在孩子未来的监护问题上也会导致混乱,因为两个母亲都可能去主张对孩子的监护,对现存的伦理秩序会造成极大的挑战。”汤律师还建议在刑法修改的时候应对刑法第336条进行扩张性补充,对代孕的中介和实施者都要追究刑事法律责任。 上海大学社会学教授顾骏告诉记者,“代孕”这种借妻生子的社会现象历来就存在,这和中国传统的“父权”文化心理有很大关系,究根到底就是传宗接代思想影响。“‘代孕妈妈’和‘代孕需求者’如果产生好感,又将引起新的家庭矛盾;‘代孕妈妈’如果贪财伺机敲诈,又怎么办?孩子长大后,‘代孕妈妈’要求认回孩子,你能不让她认么?”顾骏教授表达了深深的忧虑。 上海市仁济医院生殖中心的孙医生告诉记者,实施“人工授精”和“试管婴儿”都要经过国家卫生部的许可,如果去未经许可的机构做的话会造成严重的后果。例如,来源不明的精子可能造成女方宫腔感染,滥用精子会造成下一代近亲结婚等。 作者:施长安 文祥 徐夏杰 (来源:新闻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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