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半年后冒出借条 证据锁链击败白纸黑字借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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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2日17:15 龙虎网 | ||||||||
【龙虎网讯】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审结了一起借贷纠纷案,一对夫妻离婚半年后,女方拿出了一张借条,表示男方离婚后向她借了23万元,而男方则一口咬定这一切都是前妻下的“套”。一审法院的天平倒向了女方,而终审法院则作出了截然相反的结论。终审结案后,该男子激动得当庭嚎啕大哭,那么究竟是什么证据打败了白纸黑字的借条呢? 离婚半年后冒出23万元借条
王林与李红原是夫妻,两人于2003年4月30日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住房归王林所有,王林一次性补偿李红人民币6万元整。离婚当天,王即交付6万元给了李红。2003年10月,李红凭王林于同年8月21日出具的一张借条诉至法院,借条内容为:“本人今借到李红23万元整,立此为据,借期一个月(无息),所借款为人民币”,李红据此要求王林归还借款23万元。 前妻:他借了我23万元,有借条为证 李红称,离婚后王林因新交了女朋友,经济上拮据,向她借款开公司。2003年8月21日晚,她将23万元现金送至王林家中。她哪来的23万元巨款呢?李说,6万元是离婚补偿款,2万元是个人积蓄,15万元是父母所给,现金23万元均是从父母家里保险柜中所取。 前夫:我上了她的“套”,真是冤枉 而王则大称冤枉。他说,2003年9月10日下午5点左右,李红打电话约自己见面,李称有朋友向她借钱,不借又不好意思,所以要请王和她演个“双簧”搪塞那个朋友一下,于是让王林写了一份借条,就说钱已经借给王林了。 王林还称,李说2003年8月21日给他打手机,但8月21日他还没有手机,倒是9月10日李红两次打手机与其联系。有三名证人证明王林在2003年8月21日晚5时至8点30分不在家中,也没有人到其家中;还有人证明李所说借钱的8月21日晚6、7点钟时,他与王林在一起吃饭、逛街至8点多分手。因此,借款交付事实不成立。王林甚至要求进行测谎鉴定,不过被李红以遭人格侮辱为由拒绝了。 一审判决:借条白纸黑字,借钱该还 一审法院认为,李红是否将23万元借给王林,借条具有较高的证明力。几位证人的证言,有的只是听王转述,并非亲见,属于传闻证据,不足为信;有的证据不能证明王林所陈述的事实。至于关键的证据,王林8月21日晚不在家,在外面与人吃饭,因而李不可能在当晚借款给他,因为证人与王林存在利害关系,其证词的证明力也受到质疑。因此,一审法院认为原告证据的证明力优于被告的证据,王林当偿还借款230000元。 终审判决:他没借钱 王林不服判决,上诉至南京中级法院。中级法院审理认为此案中有两个疑点:其一,李红在两审中均陈述23万元借款中有6万元是离婚时王林给付的补偿款,但法院到银行调查后发现,李在离婚当日将王林所给补偿款中的部分存入银行,直至当年8月21日后其账户上仍有大额存款存入,因此,23万元中不可能包括这6万元,李红陈述的借款来源与事实不符;其二,证明2003年8月21日晚5时至8点30分王林不在家中的三证人与王关系较好,与李亦无矛盾,且与王无血缘、上下级等特殊关系,无偏袒一方的动机,所作证词相对客观、真实,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证明王林当晚不在家中。 离婚半年后冒出借条 证据锁链击败白纸黑字借条 作者:石小磊 徐高纯 高来阳 (来源:扬子晚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