识破招聘陷阱求职步步为“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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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3日01:47 辽沈晚报 | ||||||||
之一 应聘篇 这些伎俩要当心 伎俩一:应聘职位与实际不符,挂羊头卖狗肉
具体做法:有些单位刊登招聘广告时,对具体职位及岗位职责的描述含混不清,对用人要求的标准不明确,没有严格的界限。还有的直接把其他公司的招聘内容照搬过来,换成自己公司的名称,应聘者在录取后才发现实际工作内容与招聘岗位并不一致。 破解秘笈:在这种情况下,沟通是主要的,要先了解对方这么做的想法和意图,如果确是公司刻意隐瞒欺骗,那最好不要应聘,以免与自己的目标相差太远,因为一个企业如果连招聘岗位都不能具体描述,那么其发展前景可想而知。 伎俩二:薪酬模糊,浮动幅度过大 具体做法:企业在新员工录用后,对于待遇不给予明确的答复,含糊不清,甚至在签订用工合同的时候,也不说明具体待遇。 破解秘笈:在企业录用之前,就必须和对方明确自己的工作岗位及具体待遇,具体为:试用期工资、相关补贴,正式录用后的待遇、保险与福利(如失业、医疗保险、公积金等)、相关补贴几方面。并在相关合同中注明,同时,可以向同单位的人员了解,否则入职以后你就被动了。一旦发现企业不履行协议,可以向有关劳动执法部门举报,及时解决,以免更大的损失。 伎俩三:试用期间,无故被炒 具体做法:一些行业企业如酒店、中介公司等为了降低企业管理成本(人员工资、福利、保险),利用试用期的低工资、正式录用后的高工资来引诱求职者,在试用期快结束的时候,以无端的理由解雇求职者。 破解秘笈:签订用工合同,明确了解企业用人制度和岗位制度以及相关的劳动法规。在这里特别要提醒那些完全依靠劳动力成本,技术含量比较低的企业,在进入这样的企业之前最好能向企业的其他员工打听一下企业的信誉度如何,再做决定,必要的时候最好联合其他员工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 伎俩四:口若悬河,广泛撒网 具体做法:许多黑职介、皮包公司在各地报刊、网站上广泛撒网,打出令人心动的优厚条件,并且索要各种名目的报名费、保证金、工装费等等。当大学生信以为真、交了钱之后,公司却是人去楼空。 破解秘笈:求职者首先应该选择渠道正规的招聘信息,如学校举办的就业洽谈会、教育主管部门、省市人才市场及经劳动部门审核通过的合法职介机构提供的就业信息,切不可相信那些街头招贴、传单的不实宣传。 之二 合同篇 这些合同不能签 口头合同:招聘会上,用人单位的招聘人员为了招聘到优秀的人才,有时会口头承诺毕业生薪酬、住房等方面的一些要求。但当毕业生到单位工作一段时间后,发现这些承诺并不能兑现。口说无凭,应以合同为依据,在签订合同时应该附加上当初与用人单位达成就业意向的条款。 格式合同:用人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劳动部门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事先打印好聘用合同。从表面上看,这种合同似乎无可挑剔,可是具体条款却表述含糊,甚至有多种解释,一旦发生劳务纠纷,用人方总会按照“合同”为自己辩护,最终吃亏的还是应聘者。 单方合同:一些用人单位只约定应聘方有哪些义务,违反约定要承担怎样的责任,毁约要交纳违约金等,而合同上关于应聘者的权利几乎一字不提。如果签订这样的合同,无疑是将自己送上“案板”,任用人单位“宰割”。 生死合同:一些危险行业用人单位为逃避应该承担的责任,常常在签订合同时,要求应聘方接受合同中的“生死协议”,即一旦发生意外,企业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签订这种合同,真的发生意外事故后,恐怕交涉起来会有更多的麻烦。 “两张皮”合同:有些用人单位慑于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往往与应聘者签订两份合同,一份合同用来应付劳动部门的检查,另一份合同才是双方真正履行的合同,而这份合同,是不能暴露在阳光之下的。遇到这种情况,应聘者一定要当心,认真对比两份合同的异同,防止陷入只有利于用人单位而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不平等合同陷阱。 之三 签约篇 这些内容别忘签 历经了应聘、试用两大关口之后,您可千万不能掉以轻心,因为最关键的一环还是签约。合同中除了双方责、权、利的明确规定外,还要注明单位明细的薪水额度和福利状况,是否有交“四金”或者“三金”的约定,按照国家规定“三金”是必须要交的。 不少求职者都有过这样的经历,在求职过程中,用人单位一般会告诉毕业生试用满意后才签订劳动合同,其实这种做法是违法的。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间就应当与毕业生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并对双方的责任和权利进行法律上的规范。一般来说,签1年合同的,试用期为1个月至3个月,最多不能超过3个月;若试用期为6个月的,合同期限必须超过3年,试用期最长不超过半年。 同时,《劳动法》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如果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劳动的质和量与正式员工或自己试用期满后是一样的,而单位支付的工资却远低于正式员工,这是绝对不符合劳动法的规定的,也是不符合价值规律等价交换原则的。 本报记者 孙哲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