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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阴县的63户奶农讨要奶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3日04:30 山西新闻网

  山阴县奶农卖奶的血汗钱,不想被奶站收奶人员诓骗,为此,奶农怒上法庭,与收奶人员打官司,讨要自己的奶款,然而将近两年时间了,奶农、收奶人员还一直在纠缠之中,官司照打不误。

  鲁迅先生这样评价牛的精神:“吃的是草,挤出的是奶和血。”但就是奶农每天添草喂料挤牛奶辛苦挣下的血汗钱,奶站收奶人员却诓骗奶农,将款席卷一空。山阴县北周庄村
63户奶农怒不可遏,毅然拿起法律武器,与收奶人员讨要自己早起晚睡“挤出”的15万余元血汗钱。

  4月9日,记者电话采访奶农王与福时,其妻子常江兰伤感地说:“我们上了他们的当,欠的奶款不知何时能讨回?”

  卖奶反而受到诓骗

  北周庄村是山阴县一个畜牧大村,养奶牛的农民相当多,全村有奶牛近400余头。奶农们说:“就是因为这个奶牛大村,程玉甫与刘业文才诓骗我们的!”

  2003年1月,家住怀仁县云中镇的程玉甫看到,在这个村设立收奶站,奶源充足、交通便利,收购后送往乳品加工企业路途又短,条件得天独厚,于是便找到该村农民刘业文,要求合作共同收奶。二人经过协商后,由程玉甫投资购买了两个奶罐,刘业文提供场地,双方共同收购鲜奶。1月4日,二人成立的“山阴县北周庄收奶站”开张营业了。

  刚开始收购鲜奶时,奶农们不太相信他们,奶站就以高出村里其他三家收奶点五分钱的价格吸引奶农,别家奶站收奶涨价,他们也随着涨价。奶农们看到这家奶站价格高,就纷纷从其他奶站转送到这家奶站。刘业文负责收购,程玉甫负责将鲜奶销往驻地在山阴县的蒙牛乳业、山西溶溶乳业合作公司,他们为奶农每日一结算奶款。因为付款快、信誉好,取得了奶农们的信任。春节后,奶农们嫌每日一结算款太麻烦,在部分奶农们的要求下,奶站就变成了每5天为奶农结算一次奶款,到4月份时,又改为每半月结算一次奶款。奶站的鲜奶购销十分红火,至3月份生意越做越大。程玉甫看到眼里、喜上眉梢,火红的生意,增添了信心,他便于3月17日与内蒙古蒙牛乳业、山西溶溶乳业合作公司签订了长期奶站建立与鲜奶购销合同。4月16日,奶站又与奶户签订了购销协议,程玉甫计划将奶站长期经营下去。刘业文之妹刘业芳对记者说:“从定奶价、收奶、卖奶、结算奶款到给奶农支付、结算奶款,这都是程玉甫一人所为。”

  令奶农们意想不到的是,在5月15日至6月25日期间,奶站再没有给奶农们结算过奶款。当时,奶农们谁也不会想到,程玉甫会将他们的血汗钱携款逃跑。奶农郭玉宝之父郭清福气愤地说:“我们大伙慢慢地中了他们的圈套。”奶农王与福说:“程玉甫不到北周庄,似乎是与刘业文发生了什么矛盾。”全村有63户奶农在该站送奶,当奶农们从6月24日发现程玉甫再不到北周庄村时,部分奶农慌了,大家才感觉到情况有些不妙。有一段时间63户奶农聚集起来,四处寻找收奶人员程玉甫,然而,无论他们如何心急如焚,如何发疯寻找,找到7月1日都未见程玉甫的踪影。程玉甫失踪了!

  原来,程玉甫已经从中国银行山阴县支行与怀仁农业银行两家银行支取现金11.15万元藏匿起来。

  56户奶农走上法庭

  程玉甫带着奶农们的卖奶款藏匿起来,奶农们发疯似地寻找,遍寻不见。无奈,2003年7月1日,梁玉琛、郭俊凡等56户奶农向怀仁县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对程玉甫的财产实施财产保全。对此,法院查封了程玉甫在怀仁县的二层楼房,查封了放在北周庄村刘业文院内的奶罐,冻结了某乳制品公司欠程玉甫尚未来得及提走的奶款2万余元,计划对程玉甫的这些资产予以拍卖,赔偿奶农损失。

  7月15日,程玉甫突然出现在奶农们面前,他对奶农们说:“我的钱都打高利贷(民间借贷)了,连车带钱都让放高利贷的人抢走了。”

  听到他的口气,目睹了他的神态,奶农们怒火中烧,梁玉琛、杨有官和李昌胜等56户奶农一纸诉状将程玉甫推上了被告席,诉程玉甫拖欠奶款137957.73元,多次催要未果,请求偿还。

  怀仁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法庭上,原告程玉甫辩称:2003年1月至6月,我出资购买了两个奶罐,刘业文提供场地,两人合作收购牛奶,无论谁收购牛奶均在奶票上加盖“山阴县北周庄收奶站”章,并且此章出自刘业文之手,其目的主要是为双方合作形成统一化管理,结算时谁在奶票上签字,谁就负责给奶户付款。我与刘业文是合作关系,不是雇佣关系,我只负责支付我签字部分的奶户奶款,其余刘业文签字的奶票应由刘业文支付。

  法院审理认为:程玉甫与刘业文未签订书面协议,欲证实程与刘是合作(合伙)关系,证人证言证明力不足,故法庭对合作关系不予支持。56位奶农将牛奶卖给程玉甫设立的奶站,奶站给奶户出具了样式相同的奶票,盖了相同的公章,无论奶票上谁签字,按照以前的交易习惯,一直由被告程玉甫支付奶户的奶款,故原告向被告索要奶款是正确的。2003年9月8日,怀仁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程玉甫付清56位奶农奶款137957.73元。

  然而,程玉甫不服怀仁县法院判决,他向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发还重审。

  2003年10月18日,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驳回了程玉甫的上诉,维持原判。

  56户奶农的奶款在曲折艰难之中讨要,虽然法院作出了判决,但执行也极其困难,两年多时间了,法院执行回总欠款的25%多,目前奶农们仅拿到手4万余元。

  7户奶农怒讨奶款

  56户奶农起诉程玉甫,向程玉甫讨要奶款,但另外7户奶农却起诉刘业文与程玉甫,将刘业文与程玉甫二人共同推上了被告席。

  2003年7月17日,北周庄村奶农郭增新、郭玉宝、王与福等7户奶农,在56户奶农向怀仁县法院状告程玉甫的同时,他们一纸诉状将奶站的刘业文与程玉甫二人起诉至山阴县人民法院,要求二被告给付奶款12471.30元。

  山阴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刘业文辩称:我是受程玉甫雇佣,不存在与他合伙,7原告提供的加盖山阴县北周庄村收奶站财务专章的奶票,是我受程玉甫指派进行过磅并出示奶票,价格是程玉甫定的。我对7原告提供的奶票、数量、价款经核对没有异议。

  刘业文不承认自己与程玉甫是合伙关系,极力陈述自己系程玉甫雇佣,自己也是受害人。

  2003年8月12日,山阴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刘业文、程玉甫二人在刘业文院内设收奶站收购牛奶,刘业文对奶户送奶进行过磅、开票,以及所欠7原告奶款数量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二被告所欠7原告奶款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刘业文主张自己系程玉甫雇佣,不存在合伙收奶关系,未能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故对所欠7原告奶款12471.30元由刘业文、程玉甫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对于山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刘业文不服,2003年9月初,他又上诉至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3年12月5日,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终审判决,法院认定刘业文与程玉甫属合伙收购鲜奶关系。理由是:该收奶点二人分别提供资金、设备、场院,共同设立;其次,二人约定盈余分配;第三,刘业文一直负责收奶结算,被上诉人(7户奶农)有理由相信,是与其履行合伙收购鲜奶关系。刘业文与程玉甫二人共同收奶的行为,符合合伙关系的一般特征,故予以认定。刘业文上诉辩称与程玉甫系雇主与雇员关系,而程玉甫予以否认,且与事实不符。因此,朔州中院依法驳回了刘业文上诉请求,维持了原判。

  3月26日,记者见到刘业文之妹刘业芳,她对记者说:“刚收奶时,程玉甫答应每收一斤奶给刘业文挣3分钱雇工费,4月份时又改成挣2.5分钱了,有许多奶农可以作证,他们是雇佣与被雇佣关系,根本不是合作关系,一审与二审歪曲了事实,我哥是有冤的。”随后,她还拿出了证人写的材料复印件让记者看。

  血汗钱何时能讨回

  朔州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刘业文仍然心有不服,他要为自己申冤,要与7户奶农将官司进行到底!

  2004年2月,刘业文又向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请中院给予公正判决。

  2005年3月25日,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开庭再审,刘业文与奶农双方各执一词,争执的焦点仍在:刘业文与程玉甫是否是合伙关系;究竟刘业文是合伙者还是雇工?案情有待法院作出最终判决。

  刘业文拒不承认合伙经营,受损失的是奶农,但不知7户奶农血汗钱何时能讨回?(来源:山西新闻网 三晋都市报 网络编辑:闫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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