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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所请律师所帮打官司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3日05:29 大连晚报

  律师所请律师所帮打官司法院判决,拖欠代理费的某房地产公司应将拖欠的20万元代理费付给某律师事务所本报记者化冰 本报讯我市一律师事务所为某房地产公司打完官司后,该房地产公司拖欠其代理费20万元一直未给。 昨天,我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我市某房地产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某律师事务所代理费20万元。一起拖欠代理费案件终于尘埃落定。 今年三月初,我市一家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找到辽宁口岸律师事务所,要求辽宁口岸律师事务所作为其代理向我市某一房地产公司追讨代理费20万元。 原来
,我市的某律师事务所在1998年至1999年间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七份律师代理合同,他们约定某律师事务所为房地产公司出庭参加诉讼等事项,由公司给付这家律师事务所代理费用21万多元。此后,这家律师事务所履行了义务,比较好地完成了诉讼任务,而这家房地产公司只是在2004年12月1日给付律师事务所11000元的代理费后,再就没有给付剩下的20万元。某律师事务所多次催要,某房地产公司始终以种种理由没有还清这笔欠款。 辽宁口岸律师事务所孙国华和张成林律师经过仔细研究认为,这家律师事务所与某房地产公司之间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合法有效,这是最主要的前提,而且这个律师事务所已经完成了代理义务,房地产公司应该支付约定的代理费,这个理是可以说得通的。于是他们决定代理这个律师事务所向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昨日,沙河口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这个案件,在庭审中,双方的争议焦点最后集中到这七份代理合同的履行义务是否过了法定诉讼时效及被告是否有义务支付这笔代理费上。原告代理律师向法庭提出在,2004年12月1日被告已向原告支付了代理费11000元,总代理费金额应该为211000元,因而代理费余款为20万元,而这11000元的自认无需举证。被告代理律师对此予以否认。 法庭在听取双方的辨论意见后,法院认为,被告给付原告11000元的行为表明其愿意履行原、被告之间的七份合同的义务,可以视为诉讼时效中断,并当庭做出了一审判决:被告某房地产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某律师事务所20万元代理费。法律服务进社区帮居民解决法律问题本报记者江宁通讯员 张玫

  本报讯近日,沙河口区泉水街道200多户居民因为住房透寒、发霉长毛准备集体去讨说法,作为法律服务进社区的包片单位辽宁黄海律师事务所听说这件事后,立即派出两名律师赶到现场,愿意组建成律师团帮助居民解决问题,如果不行,可以通过法律诉讼的手段解决。日前,在律师的努力下,200多户居民放弃了上访的打算,接受了律师的建议。

  近期,司法局组织的大规模的法律服务进社区活动,参与活动的律师事务所参与社区的各种法律活动,为居民解决了法律问题。

  作者:本报记者 化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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