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公共通道要为行人负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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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3日07:01 成都日报 | ||||||||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讯 (王鑫成民玲记者晨迪)装修自家出租屋的走廊却酿下了祸事:一客户不小心滑倒用去了10多万元的治疗费。谁该承担这个责任?此案在审理中,公共场所的定义成为担责焦点。
酿祸:客户滑倒成重伤 成都市内某商住楼16楼房屋由某服务公司管理、使用,该楼层的部分房屋出租给了金远见公司。2003年初,服务公司对该楼层房屋及走廊进行装修。服务公司在施工现场的地面上放置了一些防滑木板。 1月10日上午,客户屈某某(女)到16楼的金远见公司办事,在经过走廊前往电梯时,由于没有木板可踩而滑倒摔伤,经医院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头下型),当年6月2日屈经鉴定为8级伤残。屈多次要求服务公司赔偿未果,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住院费等共计112354元。 一审:摔倒者自担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承担民事责任。那么屈摔倒的地方算不算公共场所、道旁或通道上呢?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的装修地点系服务公司自己所有的房屋,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公共场所、通道。服务公司在装修场地采取了安全措施,而屈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在装修现场应小心谨慎,其责任不在于服务公司。一审法院没有支持屈的诉讼请求。 二审:该走廊是公共场所 随后,屈上诉到成都中院。经过审理后,成都中院表示,服务公司将房屋出租给金远见公司等单位从事经营活动,且金远见的经营场所必然会有工作人员以及客户等人员出入,16楼走廊应该属于公共场所。 据此,成都中院认为,服务公司安全措施不充分、不到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由于屈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当有在施工现场小心谨慎的意识,因未足够谨慎造成受伤,也要承担责任。因此,成都中院判决服务公司负担70%赔偿责任,其余30%由屈自行负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