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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须办理社会保险接续工作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3日07:10 三秦都市报

  本报讯 (记者 文锦实习生畅雪娟)昨日记者从省政府了解到,国有困难企业必须符合三个标准,企业与下岗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必须妥善处理好拖欠下岗职工的工资、医药费和集资款等各种债务。

  国有困难企业应是:2002年以来连续2年亏损的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全部由财政和社会承担的企业;停产企业连续半年欠发职工工资或半停产企业连续3个月欠发职工
工资,且在职职工工资连续半年达不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企业。企业一次性偿还拖欠下岗职工各种债务有困难的,可与下岗职工协商签订分期偿还协议。同时,企业还可通过出让土地使用权、处理库存产品、变卖或出租闲置资产等办法筹措资金,优先解决拖欠职工的债务问题。

  在与下岗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必须做好他们的社会保险接续工作,下岗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按照有关规定保留其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和个人缴费账户,企业和个人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一次性补缴清。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实现再就业的,企业及时为其办理接续社会保险关系手续。自谋职业和灵活就业的,可按照个体工商户参保办法参加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符合条件的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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