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房资金谁都不能挪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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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13日07:17 大众网-齐鲁晚报 | ||||||||
本报济南4月12日讯(记者李琥珀实习生刘万新)记者从省建设厅获悉,我省已把物业管理市场整治列入今年住宅与房地产业工作重点,下一步将严格实行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制度和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制度———未取得资质证书的,不得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对于物业公用部位和公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任何部门、单位和物业管理企业均不得挪用。 据了解,市场环境不完善,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双向选择机制尚未建立,管理不够规
对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将按照业主所有、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业主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以商品住宅和已售公房为重点,建立和完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制度,规范资金的归集、管理、使用和监管。任何部门、单位和物业管理企业均不得挪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房地产行政部门依法追回并予以处罚。 在健全物业管理市场机制方面,加快房管所、物业管理企业转制步伐,使其尽快成为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主体。大力推行物业管理招投标,鼓励业主、物业管理企业通过招投标进行双向选择,营造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培育一批品牌企业,提高行业总体水平。 | ||||||||